基金法将改造资管行业

2013年05月29日 01:59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黄兆隆

  一部基金法,将重新改造现有的资产管理业务。

  首先,能够推动资产管理机构更好地运用手中资源,完善行业参与者的风险管理能力。

  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日前在一次座谈会上就表示,放开公募基金业务的原因就是因为该项业务高度专业化,希望其他资管机构通过公募业务向现代资产管理业务转型,新基金法的出台就是在引导券商等机构实现这一目标,避免其走上盲目扩大资金池业务的歧途。

  其次,淘汰过剩产能,提升资本投入与回报比。

  以往,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缺乏长远规划,股东方的想法大多停留在如何进入市场层面。随着行业的逐步放开,各路机构有余暇思考资本投入的回报问题,尤其是新基金法对基金产品的退出机制进行了界定,带动了行业反思。

  过去,基金公司沉湎于扩大规模,发行产品远超市场需求,存在产能过剩现象,新基金法实施后,基金业不良产能的淘汰就成为可能,这将使整个行业回归常态。

  再次,引入其他机构参与公募市场,形成鲶鱼效应,促进资管行业良性发展。

  以往,基金公司之间虽然竞争激烈,但并未在投研和产品方面呈现特别大的改观。相较之下,券商、保险资管和私募基金在投资管理上却更具独到理念和不同风格,这将丰富基金行业的管理风格和路径选择。例如券商自营和私募基金一直重视绝对收益,强调止损,这将实实在在地冲击公募基金的传统投资理念,一些走在前面的基金公司已开始采纳这种风格,这就是一种良性反应。

  这种鲶鱼效应带给现有市场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以私募基金为例,新基金法从法律上承认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激发了私募从业者热情。该类机构是在严酷的市场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受野蛮生长路径影响,这类机构一般都具有极强的进取心和灵活的机制,一旦进入公募基金市场,会对以往基金公司温吞的发展路线造成直接冲击,形成优胜劣汰效应。

  最后,通过丰富财富管理机构种类,满足现阶段居民财富管理需求。

  目前,基金产品投资受限,投资范围局限于上市的证券品种,基金产品不能更广泛地投资于其他未上市证券或其他收益权品种;由于原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和投资对象的局限,导致基金产品的创新难度极大,基金产品雷同,受基础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

  最为关键的是,现阶段基金产品收益率普遍不如意,引入各类机构恰恰弥补了这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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