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继续贯彻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核心,确立了以基金管理多元化为基础,丰富基金运作形式,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在“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框架内做大做强基金投资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一、基金管理多元化
基金管理多元化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专章规定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投资管理、合同条款和宣传推介等内容,并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纳入公募基金调整范畴。这一规定将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阳光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将泛基金管理行业置于法律框架内。
此外,新基金法扩大了基金管理人的范畴。基金、证券、保险、银行等的壁垒正在消失,一个充分竞争的资产管理平台正在形成。
新基金法在扩大基金管理人范畴的同时,丰富了资产管理人组织形式。此外,新基金法取消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强制要求,并取消主要股东最低注册资本三亿元的规定,大大降低基金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增加基金公司数量,保障充分竞争。
二、基金运作更灵活
基金运作形式方面,此次基金法修订在保留“资产组合”投资方式的规定外,允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基金存在,从制度上认可了联接基金存在的合法性,也为将来发行投资于单一标的的基金预留了空间。
投资禁止放宽方面,新基金法取消了原基金法对关联方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替代以信息披露的方式防范利益冲突,维护持有人利益。
新基金法取消了对于“管理费”和“托管费”作为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仅规定基金合同中应约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报酬”的提取和支付方式与比例,这为将来基金公司采用浮动收费方式留下空间,采用分段提取业绩报酬的方式实现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
三、行业自律与监督并重
行业自律包括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和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约束等,监督管理主要指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管职能的行为。
公司自律方面,新基金法张弛有度,将公司自律放在首位,在放松管制的基础上强调基金公司的自律责任。
行业自律组织约束方面,新基金法专章规定了基金行业协会,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行业协会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的社团法人地位。
监督管理方面,新基金法进一步丰富了监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和措施,并具体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严防违规操作,切实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
除上述几方面外,新基金法还引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常设机构制度,引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专章规定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中银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