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郑拓因如实供述罪行 获从轻处罚

2013年03月29日 10:11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顾文剑 施颖楠 通讯员 潘静波 实习生 王玥悦 严晓蝶

  原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郑拓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已于3月22日宣判。

  因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处罚,辩护律师称郑拓对一审判决“满意”不会上诉

  早报记者昨日获得的郑拓案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拓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同案被告人、郑拓前妻夏伟红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同案被告人、夏伟红之妹夏伟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根据判决书,郑拓、夏伟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金额4638万余元,获利金额1242万余元;夏伟玲参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金额522万余元,获利金额122万余元。上述违法所得将予以追缴。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拓、夏伟红、夏伟玲“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追缴退赔情况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郑拓辩护律师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佩娟表示,郑拓对该判决结果较为“接受、满意”,且已明确表态不会上诉。

  现年45岁的郑拓是国内第四位被刑事追责的基金经理。2012年4月27日,郑拓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根据判决书,郑拓的刑期将执行至2015年4月26日止,这也意味着其将继续近25个月的刑期。

  案件涉及股票11只

  判决书对郑拓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四大争议焦点一一进行回应。

  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郑拓实际负责交银稳健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2007年7月4日起,郑拓担任交银稳健基金经理,2009年8月20日正式离任。任职期间,郑拓对于交银稳健基金投资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及时间具有决定权或建议权。

  根据此前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3月至7月间,郑拓和夏伟红、夏伟玲预谋后,由郑拓利用担任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交银稳健”)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交银稳健进行股票买卖信息尚未披露之前,通过其本人或者指使夏氏姐妹,借用夏伟红的嫂子原晓丽的证券账户,买入相同股票11只,成交2837余万股,交易金额为460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1242.7万余元。

  郑拓对辩护人对郑拓行为构成利用为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不持异议,但其认为, 案件所涉的“西山煤电”、“中国神华”等8只股票的买入不应该认定利用了未公开信息,因此涉案金额应为1832.18万元,获利122.88万元。此外,郑拓声称对基金买卖股票并不具有完全的决策权,利用的未公开信息具有不确定性。

  不过,作为郑拓曾经的上司,原交银施罗德基金[微博]公司投资总监的证词称,基金经理投资金额在所管理基金净值的3%以内有完全的自主权,不需要向任何人汇报,超过3%的话需要向投资总监汇报,经其网上审批才可以下单买入,但一般情形下也是将权限下放,只是网上走一个审批流程。

  时任交银施罗德公司基金经理的周炜炜的证词中,关于交银施罗德公司基金经理权限的证言与证人前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李旭利的证言相印证。

  法院指出,从案件所涉的11只股票来看,涉案账户存在与交银稳健同一天买入股票、同日买入之后基金又在关联时间内买入股票、在基金建仓期间买入等多种情形。而从上述情形看,涉案账户与交银稳健基金买入的同一股票均存在交易时间上的直接与实质关联,系利用尚未公开的基金投资方向及持仓量变动方面的交易信息来获取利益,均可认定为涉案账户先于或同期于交银稳健基金买入同一股票。

  法院认定郑拓系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额4638万余元,获利金额1242万余元。

  “夏氏姐妹是郑拓案共犯”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此前提出,郑拓与夏伟红、夏伟玲之间不存在预谋,且目前证据无法证明夏伟红、夏伟玲曾接受郑拓指令操作过个人股票账户,无法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

  判决书指出,根据夏伟红、夏伟玲的供述证明,两人均明知原晓丽账户买卖的股票与郑拓管理的交银稳健基金所买卖的股票有关,夏伟红、夏伟玲与郑拓有共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相关股票的行为。虽然夏伟红、夏伟玲并非证券、基金行业从业人员,但依法可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共犯。

  法院指出,夏伟红系涉案资金的出资者与获利者,且根据郑拓提供的信息操作过部分股票,参与程度较深;夏伟玲亦根据郑拓提供的信息,在夏伟红不方便操作时具体实施股票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本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完成。法院据此认定,综合夏伟红、夏伟玲的共同犯罪故意与客观行为,依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认定两名被告人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共犯并无不妥。

  “以实际获利

  认定违法所得”

  郑拓的辩护人此前还提出,违法所得金额不应以被告人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最终所获利益认定,而应按照被告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股票过程中所赚取的差价来计算,即应以被告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金买入同一只股票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买入股票的总股数来认定。

  法院认为,该案中涉案账户11只股票全部系先于或同期于交银稳健基金买入,且最终均系先于交银稳健基金卖出,全部获利均与利用的未公开信息直接关联,应以被告人的实际获利金额认定违法所得金额,辩护人所提计算方法并不具有合理性,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夏伟红系涉案资金的出资者与获利者,应当对全案承担刑事责任,故认定其参与交易金额4638万余元,获利金额1242万余元。而就被告人夏伟玲的情况看,其既未出资也未实际获利,故只应对其所参与具体操作的涉案股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郑拓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郑拓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此外,也应认定夏伟红、夏伟玲有自首情节。

  法院称,经查,根据案发经过及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三名被告人接到证监部门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因接受调查之前三名被告人已商定由夏伟玲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故郑拓、夏伟红、夏伟玲到案后均未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后经多次讯问才如实交代。据此,不能认定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对李旭利二审

  无参考意义”

  在郑拓案完成审判之后,社会关注李旭利案二审进程。

  现年40岁的李旭利因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被控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利1071.57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万元予以追缴。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李旭利提起上诉。

  一些市场人士关注到郑拓违法金额比李旭利更大,非法所得也更多,但量刑却比李旭利更轻,这是否对李旭利案二审带来影响?

  对此,李旭利案二审辩护律师周泽并不认同。他昨日对早报记者表示,郑拓案的判决结果对李旭利案二审没有借鉴意义。

  “因为他(郑拓)是退还非法所得,从轻判处,但是我们是做无罪判决辩护,无罪辩护和有罪从轻辩护是不一样的,不具备参考意义,他判的轻重和我们无关。如果李旭利的案子也做有罪辩护,或者李旭利本身就有罪,这样对比才有意义。”周泽说。

  周泽表示,目前仍未收到李旭利案二审的开庭通知,但辩方已有新证据,可以证明原来判决书靠推理认定的“事实”不能够成立,“案情会有很大变化。”

  郑拓案经过:

  2010年9月 证监会对郑拓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郑拓相关交易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12年4月27日 郑拓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5月21日 郑拓被执行逮捕。

  2012年6月20日 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2013年2月26日 郑拓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3年3月22日 上海一中院判决郑拓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来源:早报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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