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评论:基金业发展迎来制度红利

2012年12月14日 01:4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李良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近日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措施,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度。对基金业来说,此次改革意义深远,基金业发展将迎来新的重大“制度红利”。

  在基金业诞生之初,为保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监管部门对基金发行采用行政审核制度,结合市场发展需求,指导基金行业朝更快、更稳方向前进。事实证明,在基金业“新生期”,这种行政指导非常有效,基金业得以从封闭式基金的快速发展到开放式基金的急速扩容,2007年基金业资产管理规模甚至超过3万亿元。

  但随着基金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基金产品行政审核效用不断弱化。有鉴于此,2009年底,监管层首次对基金审核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金产品实行分类审核制度,在拓宽基金产品申报通道同时,简化行政审核程序。此举不仅激发基金业主动创新积极性,强化基金公司市场竞争意识,还有效改善基金业中偏股型基金独大格局,债券型基金、QDII基金、分级基金等迎来一波扩容潮,基金业产品结构变得更加丰富和均衡,也奠定向财富管理行业成功转型基础。

  监管层此次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着眼于改变审核观念、简化审核程序、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在2009年底的改革基础上更进一步。基金业市场化程度将因此大幅提高,有望获得新的“制度红利”。对饱受近期A股持续低迷和竞争日益激烈双重压力的基金行业来说,这或许是一次打破发展瓶颈的难得机遇。 取消基金产品通道制是此次基金审核制度改革重点,也是此次改革最大的“制度红利”所在。近年来,由于通道制存在,基金公司产品设计和申报只能依据通道现状规划。当通道现状与基金公司发展方向有所冲突时,基金公司战略意图就难以完全实现。如随着基金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开始着力培养在某类型产品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对同一类型产品需求量较大,但在通道制下,同类型产品不可能同时推出,这就限制基金公司发展步伐。在取消基金产品通道制后,基金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上报数量和类型,基金公司战略意图将得到有效贯彻。这无疑令基金业朝市场化迈进一大步。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在此次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中,监管层还特别提出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的思路,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这意味着,监管层在行政“松绑”同时,将明确基金公司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业监督检查工作,监管层从“指导者”向“监督者”转型的思路跃然而出,未来进一步推出的政策改革值得期待。监管层还明确提出“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的退出机制”,这将有助于基金业在真正意义上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些举措,将有利于基金业市场化程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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