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业界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10月23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修改了修订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与一审不同的是,此次二审稿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将非公开募集基金(PE)的证券投资活动纳入监管,同时删除了此前关于基金组织形式中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此次会议强调,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及风险防范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有金融专家认为,经人大常委会二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有望经修改后通过,并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进一步规范发展。
按照二次审议稿有关规定,我国基金组织形式将明确定位为契约型。
此前的基金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对于这一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说:“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属于新创设的组织形式,增加这两种组织形式是否有必要,建议再作研究。”
孙安民说,法律委员会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仍属于契约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单独作为法定的基金组织形式。
一位参与了基金法修订的有关人士解释说,理事会暂时应该还是由基金公司内部选任,这样的运作方式可能会走向形式化,保护投资者利益也可能会流于形式。
按照二次审议稿,非公开募集基金(PE)也被明确纳入基金法监管范畴。
今年6月底,人大对基金法修订草案进行过初审。之后,业界及有关方面关于PE是否纳入基金法监管以及未来监管如何归口,一直存在分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李曙光日前表示,私募基金不管是投资上市还是非上市的股权股票,都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中。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快速,占机构投资者份额的20%,仅次于公募基金48%的份额,但是出现了非法集资等不良现象。为了规范PE发展,应将其纳入监管。
二审稿明确规定,只要是公开或非公开募集基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不论形式上是“基金”还是公司或合伙企业之类的“类基金”,其证券投资活动都“适用”修订后的基金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都应统一适用本法。
而此前被认为给PE纳入监管留下空间的草案一审稿规定,“类基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包括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都表述为“参照”适用本法。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现在就部分实际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基金法监管已达成共识,这有利于各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减少和防范其监管缺失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而在监管职权的分工上,孙安民表示,对于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对其基金管理人的资质等要求可按现行管理体制规范。据此,建议只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等作出规定。
二审稿还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统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修订草案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其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基金行业协会登记。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可见,本次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二审稿,将国内证券市场事实上已存在并有较快发展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法律监管范畴,使之有法可依,这将促使我国PE行业步入规范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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