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跳转到正文内容

刘俊海:建议改基金法改名为《投资基金法》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24日 11:47  《财经网》微博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赫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建议立法机关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名为《投资基金法》。与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相比,新《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外延应进一步扩大。

  刘俊海是在9月22日召开的“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做上述表示的。

  刘俊海教授认为,PE应当纳入《投资基金法》予以调整,并设专章予以规定。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为《投资基金法》后,立法者不再苛求PE的投资目标是证券,PE的投资目标可以是证券之外的任何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或者衍生投资性权利。

  刘俊海教授指出,立法者应当建立健全PE友好型的监管模式。他认为PE的监管模式是“立法调整+工商登记+PE自治+公平竞争+行业自律+司法救济”,中国的PE监管应充分体现鼓励市场自治与创新的立法精神。25家PE协会联合上书立法机关,建议PE脱离《投资基金法》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监管恐惧症。因此,立法者在调整PE时要彻底打消PE的这一顾虑,努力谋划出PE友好型的《投资基金法》。

  刘俊海教授还认为,对于“对赌”条款协议效力纠纷案条款的效力应当更多的在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是强者和弱者之间缔约协议,应当对弱者适度倾斜。但如果双方实力在信息占有、财力对等方面、财力等方面都处于势均力敌的地位,应当弘扬契约精神。

  对于现在《公司法》对于资本制度尤其是限制资本减少的强制性规定,刘俊海建议区分两种情况:退股与转股。在退股情况下,如果“对赌协议”约定了PE收回投资是要履行资本减少的法定程序,按照减资程序走,协议应属有效。在转股情况下,如果PE和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果不能上市,1亿元投资的股权必须按照1.5亿退还,原则上都属合法有效。裁判者在认定一个对赌协议的效力时,应认真甄别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刘俊海教授认为裁判者还应当认真研究与高度重视商事习惯,包括国际商事习惯,深入研究并大胆借鉴国际PE在全面管理投资的法律风险、等低风险与市场风险的成功经验,并充分关注一下PE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诉求和心理感受。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分享到:

> 相关专题:


    新浪声明:本文为《财经网》授权新浪财经中心(财经、科技频道)转载,并未授权新浪网合作伙伴转载,如新浪网合作伙伴擅自转载构成侵权,责任自负。
    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 新闻王立军获刑15年 法院解释从轻处罚原因
  • 体育易建联回广东战CBA 范佩西绝杀曼联胜
  • 娱乐知名女主持被曝忍气与小三共处引竞猜
  • 财经住建部:城市人口增速决定未来房价涨跌
  • 科技联通部分地区Nano卡到货
  • 博客马未都:“大表哥”杨达才已是凶多吉少
  • 读书五四运动尴尬:抵制日货却令日货大卖
  • 教育大学生就业白皮书发布:毕业后多做销售
  • 育儿保姆薪酬高过工资不少白领做全职妈妈
  • 健康如何辨别致癌辣椒 外出旅行先防性病
  • 女性范冰冰换衫全大牌 内双6步妆成欧式电眼
  • 尚品中秋佳节腕上赏月 宝石织就珠宝腕表
  • 星座运势有气无力的下周 秋分转运禁忌
  • 收藏岫岩玉十年涨10倍 查税门涉案三人被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