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赫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建议立法机关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名为《投资基金法》。与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相比,新《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外延应进一步扩大。
刘俊海是在9月22日召开的“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做上述表示的。
刘俊海教授认为,PE应当纳入《投资基金法》予以调整,并设专章予以规定。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为《投资基金法》后,立法者不再苛求PE的投资目标是证券,PE的投资目标可以是证券之外的任何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或者衍生投资性权利。
刘俊海教授指出,立法者应当建立健全PE友好型的监管模式。他认为PE的监管模式是“立法调整+工商登记+PE自治+公平竞争+行业自律+司法救济”,中国的PE监管应充分体现鼓励市场自治与创新的立法精神。25家PE协会联合上书立法机关,建议PE脱离《投资基金法》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监管恐惧症。因此,立法者在调整PE时要彻底打消PE的这一顾虑,努力谋划出PE友好型的《投资基金法》。
刘俊海教授还认为,对于“对赌”条款协议效力纠纷案条款的效力应当更多的在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是强者和弱者之间缔约协议,应当对弱者适度倾斜。但如果双方实力在信息占有、财力对等方面、财力等方面都处于势均力敌的地位,应当弘扬契约精神。
对于现在《公司法》对于资本制度尤其是限制资本减少的强制性规定,刘俊海建议区分两种情况:退股与转股。在退股情况下,如果“对赌协议”约定了PE收回投资是要履行资本减少的法定程序,按照减资程序走,协议应属有效。在转股情况下,如果PE和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果不能上市,1亿元投资的股权必须按照1.5亿退还,原则上都属合法有效。裁判者在认定一个对赌协议的效力时,应认真甄别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刘俊海教授认为裁判者还应当认真研究与高度重视商事习惯,包括国际商事习惯,深入研究并大胆借鉴国际PE在全面管理投资的法律风险、等低风险与市场风险的成功经验,并充分关注一下PE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诉求和心理感受。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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