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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进入审议阶段 历时四载三大历程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4日 01:44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徐皓

  历经整整四年半,《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修订从最初的提案到目前已进入最后人大审议阶段,这一时间之长超出了包括参与修法人员在内的许多人的预计。

  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随后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将持续到8月5日。在此之后人大还将两次审议,经过“三读”后,正式投票表决。而此前慢慢四年半的时光中,渗透了这部法案的细细打磨。

  准备阶段

  2008年,刚在1月份卸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一职的吴晓灵,在两个月后当选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61岁的她,成为基金法修订草案的牵头人和主要推动者。“我想确实也该修改这个法律了。”吴晓灵表示。

  在吴晓灵的力推下,2008年在理论界搞了一些征文,做了一年舆论准备工作。2009年在人大财经委的牵头下组织了一个修法调研小组,吴晓灵担任组长,此外包括一行三会、法制办、发改委、社保基金理事会等多个部门30余人员参与。

  2009年下半年,调研小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调研,并组织了三场立法调研座谈会。

  有修订起草小组的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上海、北京、深圳同步全方位的调研,起草组的专家们发现不少问题,“也反映出法律修订的必要”。该人士指出,伴随着市场发展以及政策逐步出台,还会有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新《基金法》必须对这些问题有预见性。

  他表示,基金业10年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痼疾,起草组的专家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相关案例了解得并不充分。因此,详实的调研依旧在进行中——法院到底收到多少案例;监管部门在哪些问题上有较多的投诉和纠纷;针对未来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要做哪些预防等。

  条文修订阶段

  2010年,基金法正式进入条文修订阶段。经过前期调研准备,修法工作基本已形成几点共识。

  首先,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但彼时修法小组对于私募基金“监管什么”仍存在争议。

  根据投资对象不同,私募基金分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产业私募基金、风险私募基金等。而在最初阶段修法工作中对私募基金监管范围存在的争议在于:只是监管私募中的证券投资基金,还是包括所有种类?

  有不少声音提出,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而产业私募基金等监管难度比较大的暂不纳入监管。

  此外,在许多具体细节上,如要不要准入门槛、对哪些行为进行监管等方面,都有争议。

  而在将私募纳入监管的共识下,对于基金法调整范围的扩大也成为题中之义。修法小组意图在原来的股票、债券这些投资品种的基础上,增加未上市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等。不过,是否增加股权投资这一问题也引起了较大争议。

  不过,经过两轮修改,在2011年初拿出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最终达成初步一致。包括进行“股权、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范畴。

  该征求意见稿共十五章,在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基金业协会”四章。这亦是目前所看到的进行审议的修订草案的最终大框架。

  征求意见阶段

  2011年1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省市监管部门、业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曾对媒体表示,法律修改的内容基本得到大家认可,但是有几个重大问题还有不同意见。一个是股权基金。就是现在的基金要不要规定有限合伙制。第二是法律范围修改。比如,原来“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证券”只包括证券体系,所谓证券体系只是二级市场体系,二级市场证券,别的证券并不包括。这一范围是否需要修改,大家还有不同意见。

  此外,基金从业人员们对诸多细节之处也颇为关注。

  上海某基金公司督察长表示,“原来只规定了(从业人员)不准做什么,现在是给你划出了一条线,告诉你不越界的范围。”

  “这个行业的人有着天然的投资需求,放开限制势在必行。”有基金经理表示,即便自己并不一定会投资股票,但松绑投资限制还是好事一件,“做不做股票的选择在我,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我应该合法享有投资的权利。”

  但对于新法,市场也不乏质疑之声。行业内大多是对实施可行性的存疑,而业外则是对是否会损害持有人利益表示担忧。

  上述督察长表示,此次草案专门辟出一章对 “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今后自律性组织对于具体细则的制定和维护持有人利益可能会起到重要作用。

  目前提交审议的草案与这份最初在业内的征求意见稿虽然在大框架上并无改动,但在条文方面仍有不少改动。

  例如,审议稿中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等条款。对基金组织形式中的组织名称进行了修改。而对于原稿中私募基金的定义方式也进行了修改,从基金募集方式而非基金投资方向对其进行了规定。截至今年8月5日,《基金法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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