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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草案亮相 从业人员炒股有望名正言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2日 07:53  深圳商报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首次亮相,即将进入“二读”阶段 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有望名正言顺

  马婧妤(微博)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完全禁止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政策,主要源于法规出台时尚无有效防范“老鼠仓”、内幕交易的措施。而目前情况已经发生改变,只要各项法规能够完全落到实处,基金“老鼠仓”是可以有效防范的。有业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今年直接进驻各基金公司,对公司员工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今后监管将更加严格。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条款,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符合条件可发公募产品。

  ●放宽公募基金管制,申请拟改为“注册制”,并扩大投资范围。

  ●增加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

  深圳商报(微博)记者 李 玲

  近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将于8月5日截止,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据法律专家介绍,按照程序,法律修订通常要经过“三读”方可通过。

  据了解,《基金法草案》共分十五章一百七十二条,在现行基金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方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加强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修改完善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增加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

  松绑基金从业人员投资

  根据公布的《基金法草案》,此前饱受质疑的基金从业人员炒股问题也纳入其中。这也意味着如果该草案通过人大审议,今后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及家属均能炒股。

  2011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基金公司,其中第十七条引发了多方争论。

  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有业内人士质疑,这是否意味着基金经理将可以合法进行老鼠仓操作,老鼠仓或将愈演愈烈。

  虽然当时该条款饱受质疑,但记者从目前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看到,该条款并未因质疑而从中去掉。

  一位基金业内人士表示,从目前公布的条款来看,当该修订草案通过人大审议后,基金从业人员将可炒股,但仍然实行报备制度。究竟能够放开到什么程度,仍然需要根据后续操作指引等来进行确定。他认为,毕竟股票市场瞬息万变,如果买卖股票仍需要层层审批,那么放开管制的力度并不大。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相对于目前从业人员完全不能炒股,已经出现了明显放开。

  “老鼠仓”不会加剧

  尽管监管层最近几年来一直在加大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但基金从业人员私下违规炒股行为却屡禁不止。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放松对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并不意味着老鼠仓现象将加剧。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微博)表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较为合理,它符合此前许多专家提倡的“宜疏不宜堵”的监管理念。该条款可以使业内人员合理的投资需求得到满足、增强基金行业的吸引力,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基金业。

  一位基金业内人士则认为,目前采取的完全禁止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政策,主要源于法规出台时尚无有效防范“老鼠仓”、内幕交易的措施。而目前情况已经发生改变,只要各项法规能够完全落到实处,基金“老鼠仓”是可以有效防范的。投资者完全没有必要担忧“老鼠仓”合法化问题。

  监管将更为严格

  业内人士认为,放宽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是基金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选择,而并非为老鼠仓披上合法外衣。草案中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而从目前监管部门情况来看,对基金的监管力度正在加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以来,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辖区内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有业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今年直接进驻各基金公司,对公司员工投资情况进行核查,在有的公司甚至采取的是全员核查,这在以往是从来没有过的。

  记者从各个基金公司获悉,目前对从业人员炒股监管非常严格。无论何岗位员工均需定期汇报持仓情况,家庭新增成员情况也必须及时更新。对于从其他行业新入职基金公司的员工,之前持有的股票必须在半年内售出,从入职之日起从业人员及其家属均不得再买卖股票。

  上海某基金公司相关人士表示,从去年开始各级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确实非常多。他认为,如果从业人员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后,此类监管可能将变为常态。

  私募可发公募产品

  此次《基金法草案》的另一大看点在于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监管条款给予明确。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申请注册或备案,基金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200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为私募发行公募产品留下了空间。

  对市场密切关注的私募基金如何纳入监管的问题上,《基金法草案》单设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注册及登记制度、合格投资者、私募金产品的注册、私募基金托管及合同必备条款、禁止性规定等一一作出明确。

  按照规定,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经证监会注册或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可豁免注册。其中,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合并计算,豁免注册的管理人应加入基金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应注册/登记但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将被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

  私募基金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且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包括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风险识别及承担能力等在内的资质标准,将另行规定。

  根据《基金法草案》,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管理人须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备案,其证券投资范围,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亦在其可投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为私募基金发行公募产品留下了空间,规定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马婧妤)

  公募基金申请 将转为注册制

  对于公募基金,此次《基金法草案》适当放宽了基金投资、运作管制,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同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其投资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另外,为更好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拟新增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基金。

  《基金法草案》修改完善了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一是加强监管,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内幕交易、利益输送行为;二是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

  在加强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基金法草案》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降低了持有人大会的召开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以促进其作用发挥。

  另外,《基金法草案》还设专章对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基金投资顾问、基金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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