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基金硕鼠缘何屡灭屡生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1日 07:54  金融时报

  记者王璐

  沸沸扬扬闹了一年之久的李旭利“老鼠仓”案日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11月29日下午,证监会通报称,原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旭利因“老鼠仓”已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李旭利已被执行逮捕,检察机关也已于前期审查起诉。

  经证监会查,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2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2只,并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待该案司法判决后,证监会将对李旭利涉及的行政违法事项作出处理。

  “李旭利‘老鼠仓’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该案创出中国基金经理多个涉案第一。”市场人士表示:“根据统计,李旭利是基金业内第一位投资总监级涉嫌违法违规者,也是从公募转至私募涉案第一人,尤其是涉及金额之大,更在基金业创下纪录。”该市场人士进一步表示,按照2009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李旭利或将最高面临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数千万元的罚金。

  回顾基金行业“大跃进”发展的十年间,“老鼠仓”始终如野草一般,“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2006年,上投摩根基金(微博)经理唐建非法建“老鼠仓”,获利上百万元。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同时被处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成为中国股市基金“老鼠仓”被罚第一人。之后陆续还有南方基金(微博)王黎敏、融通基金经理张野、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景顺长城基金(微博)经理涂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微博)经理黄林……“‘老鼠仓’的不断涌现,导致市场忽视了基金净值攀升的财富效应,反而将目光集中在基金经理接连落网的负面新闻。”市场人士如是说:“部分基金经理从代人理财变成为个人利益‘理财’,不仅说明基金队伍中不乏素质低下者,根本达不到一个基金从业人员所具备的要求,同时也凸显出基金公司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的弊端与缺陷。”

  从业两三年的行业新人到历练十来年的业内大腕,缘何前仆后继趟“老鼠仓”的浑水?财经评论员皮海洲(微博)认为“惩处不力”是导致“老鼠仓”泛滥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证券法》规定,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论是罚款还是判刑,都是按最低限执行,以致判刑之日,成了韩刚刑满释放之时。”皮海洲表示。

  “其次,基金公司无需为‘老鼠仓’行为担责。每当‘老鼠仓’事件败露,基金公司都会认定这是‘个人行为’,将所有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皮海洲进一步表示:“实际上‘老鼠仓’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基金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证监会已经通报9起基金“老鼠仓”事件,处理结果均是针对基金经理个人。且案发后,上述基金经理所在的公司纷纷与之划清界限,认为是其“个人问题”、“个人原因”。而业内人士指出,在“老鼠仓”的问题上,基金公司难辞其咎,至少其负有监管不到位等方面的责任。

  此外,皮海洲还认为,“老鼠仓”屡禁不止,也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投资责任缺失不无关系。“由于基金管理费的旱涝保收,基金经理也就无需全身心地投入到基金管理中,而是想着如何去开展‘副业’创收。如果能将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与基金投资收益捆绑在一起,像黄林这种做‘老鼠仓’都亏损的基金经理,还有精力去搞‘副业’吗?”

  “一方面,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只要基金的份额不失,基金公司就能‘旱涝保收’的获得管理费用,而不必担心操作出现失误;另一方面,在基金整体不景气的现实环境下,基金发行更多的是依靠渠道,而非业绩。”另一位市场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就导致基金公司一味重视份额和规模,而不能和投资者‘同甘共苦’。”

  面对日趋泛滥的“硕鼠”,业界呼吁,应在提升基金经理自律意识的同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制度进行完善。”市场人士表示:“首先,应责令基金公司变革基金经理人选的产生办法,规定基金经理人选都必须经基金公司组织举办的招聘会通过公开竞争产生;其次,应规定基金经理的任职待遇由基薪和年薪两部分组成,其中,基薪按月支付,年薪在基金经理任职满一年后,视其有无违规行为以及完成基金公司下达的盈利指标情况决定;第三,应引入‘有罪推定’法,规定一旦涉嫌违规,相关责任人必须向监管部门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必须暂停执业,听候有关部门的查处结果。”

  事实上,目前我国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制约几乎是国际上最严格的,却依然没能制止“老鼠仓”,市场人士表示,规则存在漏洞固然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应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作为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责任机制也是监管‘老鼠仓’行为的核心内容。”该人士表示:“在具体实施时,要将措施落实到监管链条的所有人员。只有这样,让每一个具体的经手者都能够受到法律的监管,这种责任的机制才能够具体落到实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建设阶段,相关政策法规仍不健全。”证监会日前表示:“为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运行,证监会一方面需要继续协同多个监管机构长时间的联合打击基金‘老鼠仓’;另一方面则抓紧完善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正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金法》等。”另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今年9月透露,《基金法》修改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我国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制约几乎是国际上最严格的,却依然没能制止“老鼠仓”,规则存在漏洞固然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应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而“惩处不力”也是导致“老鼠仓”泛滥的重要因素之一。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相关专题: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