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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新规发布

  同向交易价差分析与大额反向交易监控是公平交易控制的核心内容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欣 8月12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修订完成后正式发布。5月底,中国证监会曾就此《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规范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

  修订稿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禁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但是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称,本次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组合之间可能通过反向交易,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市值股票上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应该对于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

  同时,为了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比如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约束和监管,修订稿要求,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在对于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方面,本次修订稿去掉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的要求,但仍以此为监管标准,一方面将价差分析期间进一步明确为“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同时调整分析时间窗口,将原规定的“日内、5日、10日”调整为“日内、3日、5日”。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在价差出现异常时,及时重新核查,并对监管部门进行专项说明。

  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已经开发了公平交易非现场监控与分析模块,可以对公司内部同向交易价差异常的情况进行预警。在具体实施上,证监会将联合交易所和各地派出机构,加强非现场监控、分析和现场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导意见》还对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加强对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骑墙者”的管理,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且要求公司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杜绝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共谋”。

  在对信息披露要求方面,除在定期报告中增加大额同日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披露外,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在组合年报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将公平交易制度引入基金评价业务之中。

  本次修订稿规定,对于基金公司季报披露要求自2012年第一季度开始实施,对年报披露的相关要求自2012年报开始实施。

  相关链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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