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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欲向老鼠仓基金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 10:26  河北青年报

  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导致基民受损失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基民可索赔

  法律界人士认为,基民索赔实践操作阻力很大

  足坛的“假球”和“赌球”黑幕,对球迷来说,还只是伤心,不至于破财。而证券业的“老鼠仓”,却令基民们伤心伤神更伤财。近日,基金业的三只“硕鼠”被中国证监会拎了出来并做了相应“灭鼠”处理,有权益受到侵害的基民打算向“老鼠仓”基金经理获赔。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老鼠”违法建仓期间持有该只基金的基民,向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提出赔偿有法律依据,但实践起来阻力重重。

  “鼠患”频发 基民损失大 

  证监会日前通报,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分别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而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则因为获利较大,情节严重,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老鼠仓”基金经理被刑事处罚的第一例。

  这已经不是首起“老鼠仓”案件了。2007年,上投摩根的唐建违规被查,成为首个“老鼠仓”基金经理。随后,南方基金的王黎敏、融通基金的张野也被认定有“老鼠仓”行为。

  “基金经理在建(老鼠)仓时,我正好持有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用我的钱为他自己谋利,而他的非法所得包含我买基金的损失,是不是应该赔我?”昨日,一位网友在河青论坛“谈股论基”发帖,打算向“老鼠仓”基金索赔。

  据记者了解,“老鼠仓”基金经理用掌握的基金业绩换取私利,往往导致基金业绩下滑,吃亏的是购买了这些基金的投资者。

  基民索赔 有法可依 

  “‘老鼠仓’实际上是基金经理利用已掌握的内幕信息和基民的资金,为自己谋利,这实际上构成了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基民可以提起索赔。”曾代理过多起股民索赔案的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说。

  据介绍,《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成为基民索赔的重要法律依据。

  “对于赔偿金额,理论上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基金经理利用基民资金的非法所得,另一部分是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给基民投资的基金带来的损失。”薛洪增说。   

  另外,基民若提起赔偿诉讼,可以起诉基金经理也可起诉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应赔偿受损失的基民,因为这其中不光是基金经理的过错,基金公司在公司流程设置的时候存在疏忽,导致了基金经理这一过错的产生。另外,基民买基金相当于与基金公司签订了合同,‘老鼠仓’表明基金公司已经违约。”薛洪增说。

  基民维权容易获赔难

  但是,有法律依据并不表明基民遇到“鼠患”就能顺利拿到赔偿。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索赔,但真正实施起来,有很大难度。由于基金经理的非法所得不是很多,分摊到每个基民头上的钱也少得可怜。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失去了索赔的意义,因为相对于索赔金额来说,起诉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太大。”薛洪增说,基金“老鼠仓”涉案金额普遍不大,这导致不少基民容易放弃起诉。

  另外,目前国家并没有对内幕交易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基民的损失也很难界定,赔偿金额也就难以判定。

  “虽然每个基民的损失可能不大,但千千万万个基民的损失加起来不会小,而且可能都进了基金经理一人的腰包,即使揪出了‘老鼠仓’,基民拿到赔偿的难度仍很大。”薛洪增呼吁,在“老鼠仓”被查出后,对基金经理的非法所得不应该只是“没收”,应该计入该基金账户或通过其它途径分派到违法行为期间的每个基民头上,因为这些非法所得利用了基民的资金。

  记者手记  基金经理拿什么保证责任心

  随着中国基金业的壮大,基金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今年上半年,我国的587只基金整体大幅亏损4465.47亿元。很显然,这份“成绩单”是不及格的。

  而在基民遭受巨幅亏损的同时,基金却在做着“旱涝保收”的买卖:上半年60家基金公司获得近150亿元的管理费收入,较2009年同期增长18.58%。有些业绩巨亏的基金经理居然还涨了年薪。

  更令基民愤怒的是,即使如此,基金经理用基民的钱为自己谋私利的“老鼠仓”案件仍是屡屡出现。

  基金公司和基民的关系本是一种信任与托付的关系,基民把钱交给基金公司打理并交纳管理费,是为了让资产增值。但面对基民的这份托付,基金经理的责任心难道只能靠基金经理的人品来保证吗? 文/本报记者陈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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