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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期指 基金修改合同琐事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7日 03:1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余喆 北京报道

  3月15日,证监会基金部向基金公司、托管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此,基金公司认为该《指引》体现了监管层审慎引导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态度,对投资比例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然而,老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比较麻烦,预计须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

  监管层谨慎引导

  与2007年曾下发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征求意见稿相比,基金业内人士认为本次出台的《指引》有两大变化值得关注。

  “2007年的征求意见稿里,基金持有的空头头寸可以覆盖基金所有的持股市值。而指引规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海通证券基金分析师娄静认为,对基金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比例进行一定限制是有道理的。一方面公募基金的本质是追求相对收益,完全套保实际上把公募基金变成了追求绝对收益;另一方面,股指期货本身是把双刃剑,如果不限制比例,一旦方向做错会对基金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嘉实沪深300指数基金经理杨宇也认为,这一变化体现了监管层谨慎引导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态度。“股指期货作为A股市场上的新事物,它的推进应该是个渐进的过程。在初期进行一些限制是可以理解的。”同时,也有基金经理认为,通过各期基金季报可以发现,股票方向基金一般情况下的平均持股范围在65%到90%之间,将仓位降到60%以下是极少数的个例,因此20%的空头头寸实际上基本够用了。

  业内人士关注的另一变化是《指引》规定: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娄静认为,这一新加进来的条款将使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不改变基金原有的风险收益特征。

  需要修改契约

  《指引》第六条规定,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基金公司人士认为,这意味着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

  “投资股指期货属于增加投资范围的重大事项,理论上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有些老基金在契约里规定可以投资股指期货,但由于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策略等细节,可能还需要和会里沟通是否要修改。而那些没有写的老基金则肯定需要修改契约了。”某基金经理表示。

  不过,也有基金经理认为,老基金可能不会全去修改契约。“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程度不会很高,有些老基金可能会放弃投资股指期货,毕竟召开持有人大会是件很麻烦的事,因为开放式基金的持有者很多是个人投资者。”他认为,指数基金、保本基金才是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主力,这些基金可能会修改契约。

  同时,市场期待已久的沪深300ETF基本被确定将晚于股指期货推出,一些技术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论。相应地,作为股指期货组合套利工具,市场对于沪深300LOF基金的需求量将会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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