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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费新规:持有逾三年费用可为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7日 09:0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北京报道

  自2010年3月15日起,短期内频繁申购、赎回基金将被加收更高的费用,这是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新要求。

  同时,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一次性奖励也被禁止,并将尾随佣金的计算方式由原来的以基金交易量为基础改为以基金保有量为基础,从而避免销售机构引导投资者频繁短期交易。

  此外,《管理规定》还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并随着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

  “这是我们所有机构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一旦销售机构和基金公司违背了这个准则,将会运用《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间相关法律条款,对相关责任人包括机构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30日为限惩罚性收费

  在保持行业现有的申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基础上,《管理办法》着重抑制短期交易。

  对于“短期”,第一个时间点为30日,即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更短少于7日的投资人,则要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同时,按此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中登公司统计,2006年至2009年,仅当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在100万以上时,平均持有期限才降至30日以下。

  “因此可以推断,如果基金管理人选择增加短期惩罚性赎回费,受影响最大的应是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同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自主设置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适用投资者。”前述负责人说。

  有意见提出,此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分成。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称,短期赎回费的设置必然要增加短期交易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不能用来提高销售机构的销售收入,而是要给长期持有人以补偿。

  与此原则相同,《管理办法》禁止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因为一次性奖励是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会助长销售机构引导投资者频繁交易。

  “从根本上改变销售中的盈利模式,不能为了基金公司一时的首发规模大小采取一种杀鸡取卵式的方式来发行。”前述负责人说。

  对于尾随佣金,新规也明确了要以基金保有量为基础计算,而不能再以基金交易为基础。

  新规意见稿还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即申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

  新规规定,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续持有三年以上,后端模式中费用可以降低至零。而“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不落实将受罚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规定》中未有罚则,征求意见时有人担心基金公司出于争夺投资者的考虑不能落到实处。

  前述负责人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是我们所有机构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不会有罚则,但在以“主席令”发布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里有相关规定,一旦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违背了此准则,监管部门将会运用后者相关法律条款,对相关责任人包括机构予以处罚,以维护整个市场秩序。

  “同时,监管部门的工作不会只做到这到此为止,正在进行关于销售中间账户和销售管理方面办法制订的工作,在后续的工作中间还会有更明确的可操作的手段来对我们的交易佣金的收取进行严格的监管。”前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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