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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少于7天须交1.5%高额赎回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7日 07:0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昨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将至少收取高达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基金持有时间越长,费率将越低。根据规定,长期持有基金,综合费率将下调,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但如果在短期内赎回,将被征收惩罚性高费率。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基金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做出这项规范,是由于基金销售渠道竞争激烈,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和一次性奖励的现象非常普遍,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损害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利益。

  根据中登公司统计,2006年至2009年,个人投资者投资各类基金的平均持有期限都在30日以上。剔除货币市场基金,其余3类基金的平均持有期限均在3个月以上。此外,按投资金额大小分档的统计显示,仅当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时,平均持有期限才降至30日以下。

  据了解,此前部分机构建议短期交易赎回费应只针对500万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但证监会未予采纳,主要考虑是如果基金管理人选择增加短期惩罚性赎回费,受影响最大的应是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

  此规定将于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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