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中国证监会16日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规定将于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与现行做法保持基本一致,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禁止一次性奖励,规范尾随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共赢机制;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开放式基金快速发展,市场对基金产品的关注度日益增强。受市场变化的影响,基金销售经历了较大起伏,开放式基金费用收取、费率结构及销售盈利模式等问题日益显现。为了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完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证监会制定并出台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年底前普遍加强了基金产品的首发和持续营销力度,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一味追求规模,规模大小不是衡量优劣的主要指标,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在综合考虑自身投资管理能力、风险防范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基金销售规模。
证监会同时还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并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