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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叫停基金短期化排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8日 11:42  深圳商报

  新规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期高悬在基金经理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基金短期化排名的威胁有望大大缓解。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不得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基金排名,对基金评级的更新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等。该规定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金评价机构应入证券业协会

  《办法》称,基金评价机构对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办法》解释说,本《办法》所称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办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九禁止”

  《办法》要求,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二)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三)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四)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五)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六)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七)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八)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九)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办法》明朗基金评价基本内容

  《办法》要求,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方法。基金评价方法应当基于机构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其他基金评价机构的有关知识产权。

  对基金进行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等;(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三)基金投资决策系统及交易系统的有效性和一贯性。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合规性;(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四)投资管理和研究能力;(五)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能力。

  违规严重者或被追究刑责

  《办法》称,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评价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引用或发布不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的,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国内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的机构庞杂,缺乏统一规范,有些评价结果甚至具有误导性,容易造成基金竞争同质化,并催发其短期行为。证监会此次颁布的新规,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基金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广大“基民”的合法权益有促进作用。(马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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