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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基金评价业务定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8日 07:59  金融投资报

   明确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17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方法、信息采集、发布方式及行为进行了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暂行办法》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在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证券业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评价方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更加明确了基金评价业务的对象和范围,以及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禁止行为,规定禁止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根据《暂行办法》,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做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评价业务主要是针对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评价机构。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鼓励基金公司将最优秀的基金经理配置到老基金中,36个月的基金评价期间可以更好地评价基金经理在完整经济周期中的业绩表现,促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珍惜老基金品牌,进一步加强老基金的持续营销,更好地保护长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辛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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