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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价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7日 19:20  全景网

  全景网11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17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办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

  办法规定,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不能少于36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不能少于3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不能少于12个月; 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不能少于3个月; 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不能少于1个月。

  此外,不能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也不能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同时也不能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全景网/雷鸣)(全景网/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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