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另一方面“老鼠仓”事件屡禁不止,总有人飞蛾扑火,以身试法。除了人性的贪婪外,其间的缘由更值得我们深思。
在制度层面上,公募基金不合理的激励机制助长了人性的贪婪。基金公司总体上按照资金规模收取管理费,旱涝保收,而由广大的投资者承担最终的投资风险。这种委托人与受托人利益的不一致势必产生高昂的代理成本,诱导少数受托人损公肥私,进行各种利益输送。
在监管层面上,违法成本的低廉而使贪婪者毫无顾忌。近年来,监管部门虽然已开出了几张罚单,显示其净化市场环境、绝不姑息养奸的决心。但一朝东窗事发,违法者受到的惩罚也明显过轻。市场禁入、没收违法所得再加几十万或者几百万元的罚款,这对于基金经理来说,谈不上伤筋动骨。这与其说是对违法者的惩罚,还不如说是为其急流勇退铺路。相比“老鼠仓”愈演愈烈的状况,“前无严查后无严惩”的监管举措难免让人感觉雷声大雨点小。
在内部治理层面,治理结构、内控机制不健全使员工行为失范。基金公司一旦爆出老鼠仓丑闻,便立马出来澄清这只是“个人问题”,最近涉案的两家基金公司也急急忙忙公告称涂强、韩刚和刘海三人均因“个人问题”离职。基金经理能够获知公司其它基金的重仓股信息,并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其所属公司的内控机制何在?基金经理能够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基金投资信息,并利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其所属公司的治理结构又安在?
明白问题的症结,不难开出防鼠灭鼠之方。
首先在激励机制上,斩断老鼠仓等利益输送渠道就要釜底抽薪,改进激励机制,消除背信的动机。针对公募基金缺少激励机制,“干活儿的人没股权,拿股权的人不干活儿”的现象,有必要借鉴私募设计收益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使其切实承担起信托责任。
其次,在监管上要严查严惩,要加大违法成本。最近中国证监会提出加强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在对基金公司进行的突击检查中查处了若干老鼠仓。除突击外,日常监管机制更需要科学完善。
今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首次入罪,无疑增加了违法成本,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如果三名基金经理违规行为坐实,将可能成为进入《刑法》程序的第一批“老鼠仓”经理。同时,与“明星同名股神”背后的推手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也是值得关注。
此外,有必要疏通民事诉讼救济的渠道。在美国,依托集团诉讼与风险代理制度的激励作用,律师积极参与甚至发动证券纠纷中的民事诉讼,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更加有力,也使得民事赔偿机制发挥出很强的威慑作用,成为对美国证券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强大力量。美国举报老鼠仓可获非法获利的10%回报的制度也值得借鉴。(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