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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费用新规三大难题待解

  证券时报记者 刘宇辉 张 哲

  为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完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上周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由于包括了给予尾随佣金合法化和禁止一次性激励以规范销售秩序,对短期基金交易者征收惩罚性赎回费以遏制短期投机,和鼓励后端收费模式以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等重要内容,这一销售费用新规一经推出即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但正如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书中所言,基金销售渠道结构不均衡,商业银行由于网点优势占有较高市场份额,其他销售渠道未形成合理的、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多元化、多层次的基金销售渠道体系尚未形成。因而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银行仍将垄断基金销售,正是由于渠道垄断这一根本性原因,销售费用新规可能难以立竿见影。

  取消一次性激励

  尾随佣金会否此消彼长?

  管理层销售新规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草案一出争议四起。对基金公司而言,在目前银行强势的背景下,一次性激励的取消在不少人看来对基金公司是个利好。然而,业内对于尾随佣金会否因一次性激励的取消而“此消彼长”的猜想和争议不断。

  目前,新发基金IPO期间基金公司需要支付给银行渠道的费用包括:认购费、一次性激励以及尾随佣金。其中,一次性激励和尾随佣金合计占销售费用的近一半,如果基金公司谈判时一次性激励的比例高,那么取消一次性激励对银行的影响无疑巨大。

  根据记者近日对多位基金一线销售骨干的采访发现,尾随佣金是否会涨,取决于基金公司、合作银行、合作关系等多方面的因素。业内销售方面的资深人士对记者透露,“各个机构代销的收费方式都不同,比如券商有别于银行。而即使是银行之间,大银行和小银行的方式也不同,比如有些大银行在与大基金公司的合作中,本来就只收取尾随佣金,不收一次性奖励,取消的话影响不大,但对于一些中小基金公司来说,日子不会好过。”

  据了解,一般基金公司在和银行渠道谈判的时候,基金公司会倾向于一次性激励的比重多一些,尾随佣金少一些,因为后者是按今后日常保有量计算,而前者是冲击首发规模。“有些谈判时把这两部分谈一个金额,取消一次性激励对那些本身谈判能力弱的中小基金公司而言,今后销售压力很大。”

  同时,根据草案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这意味着,基金公司用于基金销售的尾随佣金将彻底“大白天下”。

  对此,业内资深人士认为,在目前销售格局下,银行渠道强势不改。销售新规草案一定程度抑制了银行利益,不排除有些银行走其他“灰色通道”。“以前基金公司可以通过搞活动、发礼品等方式激励渠道,今后这种行为肯定行不通。但也不排除个别的公司通过其他监管不到的方式进行。”

  鼓励后端收费

  基金公司知易行难

  为了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的理念,证监会在销售费用新规中鼓励基金公司采取后端收费模式,即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最高档前端收费通常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

  但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却对未来基金公司普遍采取后端收费并不抱太大期望。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后端收费模式下,申购费要在投资者赎回基金时才收取,对银行来说一方面有太多不确定性因素,另一方面银行也承担了较大的“时间成本”,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基金公司要向银行等渠道替投资者垫付申购费用,这就意味着

  实行后端收费的基金越多,募集规模越大,基金公司向银行等销售渠道支付的垫付费用就越多。对中小公司来说,这无疑是非常沉重的财务负担。

  在沉重的财务压力下,基金公司开通后端收费的积极性较低,一些基金公司甚至曾迫于压力停止了契约中规定的后端收费模式。据统计,在目前成立的500多只基金中,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仅有50只左右,约占基金总数的十分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而在基金规模爆发式增长的2007 年,一些中小公司公告暂停了原本采取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汇丰龙腾、新华分红、长信金利、长信银利、长信增利和中海红利等基金,据悉,部分原因是不堪垫付申购费压力,不得已而为之。

  另据分析,在目前开通后端收费的基金,大多是拥有渠道优势或具有一定谈判权的大型公司旗下基金。今年发行的新基金很少采取后端收费模式。

  因此,基金公司人士认为,由于银行因其网点优势在未来基金销售中仍将占有较高市场份额,又由于后端收费模式对银行渠道利益将造成一定的损害,致力于鼓励投资人长期投资的后端收费模式大规模普及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

  收取惩罚性赎回费

  基金或难形成“统一战线”

  为抑制短期交易,销售费用新规还专门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即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持有期少于一周、一月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分别不低于赎回金额1.5%或0.75%,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这一规定被业内人士看成为遏制短炒基金而征收的惩罚性赎回费。

  证监会在解释这一规定时表示,当前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进行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损害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利益。证监会同时认为,过度交易行为通常会摊薄长期投资人的既有收益,还可能会干扰基金经理正常管理其投资组合。证监会还表示,由于《管理规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内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为此对大部分坚持长期投资的持有人来说还可从中获益。

  据了解,国内对于通过短期交易基金进行套利的关注起因于股改,虽然股改已近完成,但短期交易行为仍将长期存在。“部分具有市场研判能力的大型投资机构往往会在市场相对低位申购基金,继而在相对高位抛售锁定收益。”深圳一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表示。由于这些机构资金量大,其短期投资行为确实对基金的正常运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打乱了基金经理的投资节奏。对这部分资金进行遏制显然是必要的。

  但是,该人士也不无担忧地指出,由于惩罚性赎回费只是证监会的允许性而非强制性规定,基金公司或难以形成针对短期投资者的“统一战线”,因为短期投资者大部分是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基金公司在新基金发行时大多要依靠机构帮忙,如果因为征收惩罚性赎回费得罪了这些机构,未来中小公司新基金发行将更加困难。

  在操作层面上,未来新基金在契约中加入这一规定问题不大,但基金公司是否有权利对老基金契约中加入这一条款仍存争议。如果新基金有惩罚性规定而老基金没有的话,这对遏制短期投资行为并无裨益。因此,除非是证监会强制性地要求所有基金修改契约加入惩罚性规定,否则还存在操作层面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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