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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利益分配从潜规则到明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7日 03:37  21世纪经济报道

  证监会一次价值数百亿的“改良”试验

  华观发 周斌

  10月13日,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试图规范基金销售环节中的尾随佣金、一次性奖励以及机构套利等现象。

  用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话说:“这是一次涉及钱和利益的重新分配。”所以其引人注目并被广为讨论并不奇怪。

  “潜规则”下的利益分配

  当基金业从数百亿成长到上万亿,截至今年6月30日,基金业合计管理的资产达到2.3043万亿元。这其中涉及的利益,哪怕一丁点,也高达数十亿乃至上百亿。参与其中利益分配的,包括方方面面。其中又以销售费用为最。

  根据本报记者调查了解的情况,在现有模式下,代销渠道可以获得的费用包括申购费1-1.2%、赎回费0.5%、托管费0.25%、一次性奖励通常是0.2-0.3%,尾随佣金也在0.3%左右。

  其中申购费和一次性奖励直接取决于首发规模,而赎回费、托管费和尾随佣金则随着基金资产规模的大小变动。

  相比起来,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1.5%。因此,基金代销机构总体获得的收入,肯定超过基金行业的管理费。

  2006年到2008年,基金行业提取的管理费分别是52亿、278亿和306亿元。因此,代销渠道产生的利益应该不低于基金行业的管理费。

  所以,当人们普遍质疑基金行业收取高昂的管理费时,却往往忽略了一点,管理费当中可能平均30%是流入了银行的口袋。

  一年有数百亿的利益需要在基金公司和销售渠道之间分配,其中的博弈往往如同水底暗流。“大的基金公司有比较大的话语权,在尾随佣金上支付的代价少一些,占到管理费的10%,有些小基金公司,在尾随佣金的支付方面甚至高达40-50%(占管理费比例)”。

  暗箱操作,污垢丛生,一方面基金公司抱怨渠道太强大,另一方面却不得不委曲求全,曲意逢迎。

  新规出炉的理由

  尾随佣金和一次性奖励为什么会大行其道呢?在证监会官员看来,“有一个重要的因素,与现在销售机构没有一个稳定的盈利模式有很大的关系”。

  没有稳定的盈利模式情况下,销售机构就会出现普遍的不断诱导基金的投资人进行频繁的交易,因为每次交易都会产生申购和赎回费,由此导致市场的投机率非常高,生熟率非常高。

  “这样做,真正受损的是投资人的利益,销售机构利益实现最大化。所以新的规定就是要平衡这方面的关系,一方面要让销售机构有一个合理的合法的稳定的盈利模式。”

  而新规推出的另一个基础,则是中国基金的总体费率并不比成熟市场高,对此,证监会官员认为:“一方面,我们议论比较多的,说我们基金的管理费用,相对成熟市场是高了一些,但是,如果我们算总的费率,把我们的管理费和销售费合起来算的话,今天中国市场基金的总体费率应该不比成熟市场高,跟香港市场比的话,还要低的多。”

  对于近年来一些机构投资者的频繁套利,新规同样设置了制约门槛,新规第八条规定,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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