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观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和规范目前被公众诟病的尾随佣金、一次性奖励以及机构投资者套利等行为,如何解决,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解读,以下原文引用证监会官员的发言: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个新规是在《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之下,所以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结构,我们没有做大的调整,水平是不变的。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的费用水平是保持不变的。这是第一个前提。
第二个是在《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前提之下,我们鼓励了后端收费。后端收费这几年没有很好的发展起来,第一个原因是后端收费需要基金管理公司垫支大量的销售费用,这样要在后期投资者赎回的时候才能拿回来。
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很小,很难去承担这笔费用。同时,销售机构又没有一个稳定的盈利模式,卖了半天看不到钱的话,就又没有动力去销售。为了能够把后端收费能够推动起来,很重要的一个就是我们把尾随佣金合法化。尾随佣金合法化后,后端收费应该就能比较容易推动起来。
后端收费推动起来后,如果我们的投资者是长期投资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投资期限超过3年,实际上我们的投资者只要支付基金的管理费用,不用去支付任何的基金销售费用。这将很大的降低基金长期投资者的负担。所以,大家不要去单一看管理费用,其实每个国家基金费用结构形成都有自己的特殊背景,中国费用1.5,搞不好,中国的水平可能在国际上还是低的。还有一个,我们3年这个周期,跟成熟市场比,还是短的,成熟市场中是6年。但由于考虑到中国股市的波动率大,基本上3年是一个周期。所以,考虑3年以上赎回零费率。
第三个是我们在销售管理办法中增加了一个短期交易的赎回费。这个项目设置了两档费率,一档是7日,一档是一个月。如果你在5个交易日之内,自然日7天之内申赎,你要加征1.5%的交易费进入基金资产。如果是一个月之内申赎,那加征0.75%的交易费,进入基金资产。说明一下,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中和证券公司和销售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激烈的争论点。有观点认为,这个规定加了以后,抑制了短期投资,对基金管理公司不利。所以,这个我们又加了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权。我们的基金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这个项目,也可以不规定,这个权交给基金做选择。但是我想,条款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以后对我们的基金考察过程中,广大的媒体和投资者能够看到,那些基金真正是从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出发,设定了相关的保护条款。这是对基金诚信及为投资人服务非常好的一个考核指标。
第四个规范了尾随佣金的收取模式。允许销售机构按照基金销售的保有量和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去分我们基金的管理费。通俗说,1.5%的管理费不都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占有,也可以被销售机构所分享。
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坚决杜绝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情况下,是我们的销售机构频繁地动员我们的投资者赎回老基金,申购新基金。损坏投资人利益。尾随佣金合法化后,销售机构有了一个稳定的很好的盈利机制。只要你卖的投资人依然持有基金,你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去分这个管理费。这个条款中间,征求意见时,一个焦点是监管部门要不要去设定一个尾随佣金提取的最高限度和比例。最后,我们没有采用。因为,我们考虑第一个,这个费用结构的问题不会影响投资人,反正投资人都是1.5%,不管给了基金管理公司还是销售机构,对投资人不影响,只是销售机构和管理机构利益的再分配。另外一个,你分多少,是两个机构之间的博弈,比如说一个刚成立的基金,知名度不高,基金经理知名度不高,那你的管理费可能就要多分一点给销售机构,大家才愿意去卖你的基金。
但如果你的基金管理的非常好,销售过程中是供不应求的,可能你的管理费用一分钱都不需要给销售机构,大家可能还愿意卖你的基金。
按照新规,未来基金管理公司在税收方面可能要做调整,我们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自己实际所取得的管理收入去缴纳营业税。同时要求新的信息披露的办法中间,要对你的1.5%的管理费的运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做一个公示。多少给了销售渠道,多少公司拿了。
总的来说,新规的制定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降低基金投资的费用,同时也是要在销售机构和管理机构之间做一个比较好的利益的平衡,让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建立一个公平的利益博弈机制,更好地促进优质基金和好的基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