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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费用新规剑指何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7日 01:3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规范销售行为 鼓励长期投资

  □宏源证券 王德全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并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

  今年以来,在新基金发行火爆的同时,老基金却遭遇频繁赎回,短期交易行为盛行,各基金规模很不稳定。

  为鼓励长期投资,抑制基金投资人的短期交易行为,并避免部分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活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无论是前端收费还是后端收费,基金管理人均可以设计出不同的申购(认购)费率标准,总的原则是申购(认购)金额越大,持有期限越长,申购(认购)费率就可以越低,并强调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管理规定》还强调,不得随意免收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赎回费率不得低于1.5%;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率不得低于0.75%。另外,《管理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并将持有期在30日以内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增加短期投资人交易成本的同时,对长期投资人来说,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增加收益。管理层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行为的意图非常明确。

  今年以来,随着新基金发行节奏的不断加快,基金销售渠道日渐拥堵,为了比拼规模,各大基金公司都使出浑身解数进行营销。而一些小基金公司却往往要付出比大型基金公司更大的代价,给出更高比例的激励。

  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管理规定》要求各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前,应由其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也就是说,作为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只有总行有权与基金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并不得就代销费用签订补充协议,各分(支)行的权限受到明确限制。

  《管理规定》还要求各销售机构做到销售费用阳光化,在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基金公司不得在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各种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为了建立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共赢机制,减少由于一次性奖励可能带来利益冲突,《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必须依据客户保有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明确列举了6种基金销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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