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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新规遭遇三大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5日 09:06  文华财经
 对于基金销售新规,基民和基金公司都存在不少疑问。 IC 资料
 对于基金销售新规,基民和基金公司都存在不少疑问。 IC 资料

  东方早报记者 肖莉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基金销售新规征求意见稿,被基金公司看作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条款。基民和基金公司存在不少疑问:对于违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为何不明确、遏制短进快出措施是否有效,以及对大额赎回为何不作应对等。

  质疑一

  如何抵制一次性激励?

  中国证监会13日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目前,在新基金发行时,除了认购费和赎回费,基金公司通常给银行一次性激励:各个银行的比例不同,比例大约在千分之一点五到二点五;而尾随佣金(就是卖到一定量,就再追加一笔佣金)大概有千分之二点五到千分之四。

  一位基金公司市场部副总告诉早报记者,早在半年前监管部门征求各基金公司看法时,已再三给基金公司打预防针,要求各基金公司必须坚决执行未来出台的销售新规,一定要一起抵制银行的一次性激励。

  该副总说,销售新规对于一些基金公司“亏本赚吆喝”的市场恶性竞争有一定遏止作用,同时从税收角度讲,可以帮助基金公司节省成本,因为一次性激励意味着钱还未进入基金公司帐户,即转手给银行,但基金公司和银行都要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收。而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则可以避免基金公司少征一道税。

  但不少基金公司人士认为,在基金销售困难时期,不排除一些基金公司通过其他激励方式或手段,对最有话语权的银行渠道“贡纳”。本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对处罚措施作出明确规定,违规成本与利益驱动之间的平衡木该如何走,尚存不确定性。

  据介绍,在现有的销售模式下,商业银行由于网点优势占有较高市场份额,其他销售渠道未形成合理的、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基金公司相对于银行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和一次性奖励的现象非常普遍。 

  质疑二

  遏制短进快出难有效

  中国证监会在解释《管理规定》意见稿出台背景时称,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进行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损害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利益。

  为了遏止基金投机,《管理规定》提出,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一周、一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规定,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虽然提高了短期基金交易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基金业人士提出,这一规定对遏制短进快出难见效,因为一个月期限对投资者成本并不高,如果投资者着急用钱或者对后市非常看空,不会在意1.5%的赎回费,而扣除这两个因素,只要基金公司在一个月内不建仓,帮忙资金或投机资金仍可以从容离开。

  “除非把赎回费率拉高到5%,或者将提高交易成本的期限拉长到6个月,否则时间的限制作用非常有限。”有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说。

  质疑三

  大额赎回没“说法”

  对于《管理规定》的出台,不少基民提出疑问:新规对于中小基民的保护,为何未关注到突然的大额赎回对基金操作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告诉早报记者,该公司旗下某只基金规模最小时仅8000多万份,而广东一个人大户的持基量就高达4000万份,该大户通过某银行渠道反复申购、赎回,进行基金的波段操作,让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都倍感“头疼”,基金经理因此不得不买卖股票应付申赎,在基金公司找到该大户协商能否不要频繁操作时,这位大户给出的答案是“这是我的自由。”

  基金业人士分析,该大户选择规模较小的绩优基金,在市场上涨过程中快速进入,通过分摊其他基民已有的股票仓位,获得自身的超额收益,而基金公司往往不愿与大户资金交恶,让这些大户资金来去自由。

  这种手法更是常常被一些大型机构的财务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借鉴。一位大型保险公司投资负责人曾告诉早报记者:“公司上千亿的资金,每天进出几十、几百亿也很正常。”

  而从市场表现来看,由于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大规模赎回基金,基金被动紧急减仓,往往带来市场的一轮调整,而市场调整过后,保险公司则逢底买入股票。不少投资人士质疑,这种机构套利基金的行为,是否会让机构获得超额利润,而此类超额利润基本来自中小基民的损失。

  有基民指出,按照银行取款大额资金必须提前预约的办法,基金大额申购或赎回(尤其是大额赎回)是否应该采取预约制。

  也有基民提出,从盈利冲动来看,基金公司不可能对所有大资金、大客户拒之门外,尤其是基金发行困难时,基金公司往往有求于机构资金。在各种逐利资金中,如果让各类基民享有同等权益,本次《管理规定》似乎并未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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