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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第三方评价体系的基金公司则很“狡猾”地指出:“我们考虑了很久,万一基民采用我们的评价体系做出来的结果导致以后输钱了,找基金公司理论说我们评价体系误导怎么办?”
他认为利用银河等第三方机构评价体系虽然贵点,但至少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采用了自己编写的风险评价体系,但海富通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公司测试表格末端仍然列明了诸多豁免条款,“主要是针对一些无理的客户,我们必须保护自己。”该人士告诉记者自己制定风险评价体系的好处在于可以定期更新。
对此,一位证监局内部人员表示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在于针对某一客户的风险评价情况代表该公司对于该客户的看法。如果今后客户发现这一标准定高了,那他就会舍弃这家公司,“这是市场化的选择行为,如果都一样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银行不受《意见》约束
基金公司无法跟踪评价
虽然基金公司积极响应号召,制定各类风险评价体系要求客户购买基金前认真填写,但事实上此类客户在整个基金销售人群中只占到10%不到的份额,另外90%的客户都是从银行等代销渠道购买基金,而这一块基金公司没有任何干涉余地。
“银行根本不会跟客户谈什么风险承受能力的事,只会一个劲的推荐哪家公司基金好。”海富通基金相关人士向记者抱怨银行销售基金的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无法对客户进行风险指导。
记者了解到作为不受《意见》约束的银行销售机构对于证监会积极倡导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配合并不积极。
“虽然我们多次发函希望银行能把基民在银行购买基金填写的相关资料传输给基金公司,但银行全部予以拒绝。”上述海富通基金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银行对于自身托管的基金支持力度会比较大,其他基金的客户资料都不会轻易流出。
而上投摩根一位机构服务部的人士则向记者表示:“其实银行从商业机密角度考虑,不提供相关数据也属正常,但基金公司与银行必须搞清相互承担的责任。既然银行不提供客户资料,那么后续服务则应由银行承担,但现在银行卖完基金后的所有客户维护工作却全部交给基金公司处理。”
《意见》除了规定对首次购买基金的投资者进行调查,还要求对已经购买了基金的投资人,销售机构还应当通过追溯调查评价其风险承受能力。
但因为银行方面的强势导致基金公司无法获悉客户购买基金时填写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详细资料,也就无从为客户提供购买基金之后追溯调查评价其风险承受能力等一系列的相关服务,对此基金公司显得相当无奈。一家新近成立的基金公司客服负责人呼吁银行也必须就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配合基金公司承担一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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