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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反映公允估值要求 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6日 03:2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9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年内第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的问题,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停牌重仓股对基金业绩影响大

  在2007年的单边牛市行情中,停牌逾一年之久的双汇发展在复牌当日涨幅高达124.94%,使得重仓持有该股的基金获益颇丰。而在2008年低迷的市场环境中,停牌重仓股则成为一枚“定时炸弹”,复牌后的巨额补跌和流动性风险使得持有的基金深受其害。

  基金重仓股的长期停牌现象非常常见。截至2008年9月14日,所有偏股型基金2008年第二季度重仓股中有6只股票的停牌时间超过一周,其中有4只股票的停牌时间超过一个月,而重仓持有这些股票的偏股型基金多达131只,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重仓股有2-3只。根据我们测算,有12只基金持有的停牌重仓股占其基金净值的比例达10%以上,如果这些股票复牌后按照停牌期间的天相行业指数的同期涨跌幅度进行补涨或补跌的话,那么101只基金的净值将因此下跌1%以上,个别基金的补跌幅度可能会超过10%。

  规范基金估值势在必行

  一方面,引致股票停牌的重大事项可能让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较大变化,从而使得最近的交易市价并不能充分反映股票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在其停牌期间股票市场本身的变化,也会影响股票的价格走势。因此,用最近交易市价并不能完全合理反映长期停牌股票的公允价值。

  虽然《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常用的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但在目前大多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托管银行都没有对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进行过这样的估值。

  对长期停牌重仓股的不及时估值会使得其积聚的价格变化在复牌当天集中释放出来影响基金的估值,并且这种影响和结果将全部由现有的持有人来“享有”或者“承受”,这对于基金持有人是不公平的。

  此外,可以预期的价格的大幅变化使得短期套利资金也会在股票复牌前大肆买入或者卖出基金以分享收益或者回避损失,这对于基金以及整个市场的稳定均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对于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而言,对于长期停牌股票的不及时或者不准确估值,也不能客观反映基金的公允价值,进而影响到该基金的绩效评价结果,这也会影响到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实际绩效以及他们的投资决策。因此,为了更好地反映基金单位份额价值,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根本利益,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业务尤为重要。

  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估值

  公告中对基金所持有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主要有三点要求: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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