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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本身需要修改?
然而,即使基金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带来的“新规”进行分红,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负时(浮亏),按已实现收益扣除未实现部分(本期利润)进行分红,虽然可以解决法律覆盖的问题,但这样的做法也很可能遭人诟病。
根据新规,浮盈时公允价值变动利得在分配时不予考虑,浮亏时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在分配时却要予以考虑。而老法则规定按已实现收益的90%进行分配,即不论浮盈浮亏在分红时都不考虑未实现利得。
问题是,封闭式基金如果遭遇持续低迷的市场行情,出现净收益远不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浮亏),因本期利润亏损,按“已实现收益扣除未实现部分”进行分红,可以想象持有人想要从管理人手中获得现金回报简直是天方夜谭,而“一年至少分红一次的”明文规定是否也将如水中花镜中月?
一位业内人士也认为,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不分红或者少分红可是利大于弊,反正1.5%的管理费率是固定的。不分红,资产规模更大,管理费还多。
的确,如果在浮亏的情况下,封闭式基金将浮亏部分考虑在内而刨除一部分已实现收益后进行最低分红,持有人分到的现金也少了,毕竟已实现收益没有全部用于分红。不参与分红的已实现收益却要支付管理费。
联合证券基金研究员冶小梅认为,一般来说新法优于老法,但是新法本身又存在问题,新规在浮亏时按已实现收益扣除未实现部分进行分红,而老法是按已实现收益的90%进行最低分红,两者在浮盈浮亏时得不到统一的分配原则,致使基金公司的收益分配在公允价值出现浮盈浮亏时有了不同的操作空间。
冶小梅指出,基金公司按新规将使分红的操作空间更大,浮亏时,因为已实现收益没有完全参与分配,降低了分红基数,分红额较少,对于基金投资人是不太公平的。
虽然国泰基金因会计政策变动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红,但上述相关人员也坦言,新规定出现了,以前的法规没有及时修改、调整的现象在其他行业也存在。当前的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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