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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合法之重(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09:00 证券日报

  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我国除了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还没有为私募基金建立起统一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这样就模糊了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使民间名为私募实为非法集资的现象时有出现,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从境外情况看,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要求非常严格,有严格的准入限制。一般要求比较成熟,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愿冒风险追求高回报,属于专业投资者(Professional investor),其主体是机构投资者。据欧洲创业投资协会(EVCA)统计,1998-2002年间欧洲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养老基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政府机构和基金的基金等。美国称私募基金是富人的冒险乐园,其投资者必须是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为自然人时,通常应当是富有的合格投资者。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法规D的规定,合格投资者为自然人时,其个人资产净值或夫妇资产净值总计在其认购时应当超过100万美元;或者其个人收入在最近两年中的每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者夫妇合计收入在最近两年中的每一年收入超过30万美元,并且合理预期今年(当年)的收入也将达到同样水平。这是从投资者资质对合格投资者作出判断,还有一种方法是从最低认购金额进行判断,如英国规定自然人参与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是200万英镑等。

  话说回来,你刚才提到私募基金是否要专门立法的问题。我认为,如何要立法的话,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就是要为私募基金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这是私募基金规范发展,也是防范非法集资于未然的关键所在。

  不“阳光化”前途也光明

  问:最近常听人说到私募基金要阳光化,这种提法合适吗?

  答:我也注意到了相关报道,这种提法与私募基金的属性完全不符,有哗众取宠之嫌,说“规范化”更准确一些。私募基金的重要特征体现在“私”字上:一是不面向社会公众推介,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二是不能通过公开途径向社会募集资金;三是不公开向社会披露私募基金的管理信息。如果把私募基金“晒”到阳光下,我看私募基金就会失去它的特性和优势,或者将转化为公募基金。

  或许有人注意到,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境外私募基金的“私”字的内涵正在发生变化:即私募基金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布基金募集信息,人们也可以通过网络申购私募基金。但其实质未变,私募基金的营销网站都设有密码保护,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被允许登陆相关页面。

  问:最后问一下,我国私募基金的市场发展前景如何?

  答:我认为,在市场培育初期,公募基金将大行其道。但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而且法规制度相对健全时,私募基金将赶超公募基金。这是私募基金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私募基金在投资对象、资金管理方式、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较公募基金受到的法律约束较少,投资运作没有太多的严格规定和限制,而且因为不需要公开的信息披露、可以选择是否托管等而成本较低。更为重要的是,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服务产品,是面向少数投资者的,更切合投资者的特殊投资需求,可以为投资者量身定制,投向私人股权、证券基金、基础设施、房地产等广泛领域。可以预见,当市场经济实现法治经济时,投资者特别是合格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效益追求将不再是公众化和标准化,而是追求个性化和灵活化,而私募基金的发展也将因此前途无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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