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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式允许基金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 (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4日 23:15 证监会网站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决定6个月内有效,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到香港设立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香港机构注册登记及获得香港监管部门业务许可;

  (二)作出变更、撤销香港机构决定;  

  (三)作出变更对香港机构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者香港机构股权结构决定;

  (四)香港机构负责人员变更。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香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香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机构及其人员受到调查或者处罚;

  (二)机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香港监管部门对其现场检查后;

  (四)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参股香港地区资产管理类机构、到其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或参股资产管理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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