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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推进基金业市场化改革四举措(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09:55 证券日报

  监管当松严并济,定位分明

  基金监管应“松”“严”并济,该松绑的大力松绑,该从严监管的应认真履行职责。

  对于基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的权益和行为,诸如基金经营的机制选择、基金产品的研制发行、基金业务的拓展开发、基金投资机会的把握、基金产品的营销推广等,应当大力松绑,减少具体干预。相反,对于违法违规、乱及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管,认真履行职责,该查处的就要及时查处。过去,监管层对于某公司个别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披露和处理,曾得到了好评。

  目前,业内反映比较大的,就是发生并存放在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各基金投资交易的原始记录,据说这在各基金公司内部都是向来不对外的“私密”资料,但是却被制作成垄断的商用软件,通过特定的商务中介机构被收费公开。法定的投资交易平台被如此无限制的商务利用,这违背了各基金对交易原始记录需要安全保护的意愿,也无疑增加了基金运作的社会成本,伤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这是否属于“该管不管”的一个例子,恐怕不敢贸然而定,但实在希望“该管不管”的现象越少越好。

  监管者需要以警察的身份,依照法定的制度和规则,公平、公正地维护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而不宜既当警察又当事主,混淆角色功能,产生行为的不公。规管者受规管,监管行为应受法律约束,不宜无限扩张,这是推动基金市场化发展,尤其应当注意和警惕的。

  为了基金市场化发展,还应鼓励社会上各种反映公正呼声的力量,对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监管自身进行监督。这是规范基金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民主法治社会应有之意。监管需要具有民主、科学和敬业精神,民主不是“替民做主”。出于规范市场的重大政策、制度和规则,需要集思广益而不是仅仅考虑某些特定人的意见。要维护法律对市场作用的严肃性、权威性,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是导致市场怨声雀起、影响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致因,向来为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所忌讳。

  加速基金法的修订,为推进基金的市场化提供法律支撑。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独立的专属地位和作用,促使监管层在不长的时间内,连续出台了贯彻实施基金法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而推动我国基金业加速进入一个制度日臻完善、运作相对规范、信息披露及时、公众影响提高的崭新发展阶段。

  但是,限于当时的市场环境和对市场严厉管控的立法思维,现行基金法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严的投资限制,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过于原则的违法惩处规定,已很难适应当前金融市场改革深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加速基金法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基金法的修订,将为促进基金业的进一步市场化和加大投资者利益保护力度,提供坚实的基本制度和法律保障。可以预测,在未来的基金法中,基金管理的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的限制将有望消除;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及其基金的投向范围将会扩大;基金管理的进入门槛有望降低,而自主经营的地位和权益将得到进一步尊重;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和利益保护将得到强化;行政监管将趋规范化、严格化和科学化;对基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将更趋科学和严厉。可以相信,中国的基金业将在进一步市场化改革中,焕发新的活力,获得新的开拓,迈出更大的发展步伐。(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华夏基金、宝盈基金独立董事。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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