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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确界定关联交易(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 00:19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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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各大证券公司及一大批中小证券公司先后登记成立了投资信托公司,加上朝鲜战争激活了日本经济,股价上升,市场看好基金,此轮行情一直延续到1964年。

  “在上世纪60年代的时候,日本基金管理业的地位比现在要重要,那个时候有人说日本的投资信托就像是小鱼塘里的大金鱼,也就是说在一个小的资本市场当中,我们的基金管理业非常庞大。”大崎贞和介绍说。

  信托法要求太低

  “日本基金业在法律上与我们接近,同属大陆法系,也都是以信托制为主。”陈星德认为,日本投资信托的发展历程及其法制改革,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和法制体系的完善,不乏借鉴和启示。

  “日本信托投资法律在改革中,强调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的忠实义务,保证投资人的利益是第一位的。”相比之下,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尽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证券投资基金法>也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应尽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从<信托法>来看法律约束是不够的,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信托法>的要求应该更加高。民法偏向于更加道德化,对投资人保护不太严格。”陈星德,“另外一点是日本法律对基金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界定,我们现有法律缺乏明确定义。”

  陈星德曾参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基金法>在修改时,主要矛盾集中在第59条,对于关联交易如何规范的矛盾。”

  中国现行<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或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当年形成第59条的背景是2000年“基金黑幕”发生后,监管层重点考虑了防范大股东操纵的问题。但当时的立法者没有预计到,作为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和基金经营的证券公司自身也会上市。

  “第59条一是对重大利害关系缺乏定义,二是目前基金管理公司都是由券商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目前中国券商承销股票趋向集中,如果为了避免利害关系,该券商控股的基金公司就不能购买他承销的证券,实际上对投资者造成损失;但从长远来看,如果股票行情下跌,证券公司要求基金经理购买其承销股票,会不会同样损害到投资者利益?”陈星德说,这一矛盾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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