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基金收益分配刍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 09:15 中国经济时报

  叶再林

  基金收益分配是基金投资者获得收益的基本途径,直接关系着投资者的利益,大多数基金管理人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但也有部分基金管理者重视不足,基金分配整体出现了不和谐的迹象。

  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封闭式基金大面积不分配和少分配。54只封闭式基金2006年有25只不分配,占46.3%,几近一半。而运作满一年或以上的114只开放式股票方向(除外保本、债券、货币型)基金只有两只未分配,占比仅为1.75%。在已分配基金中,29只封闭式基金平均份额分配为0.07元/份,而112只开放式基金平均份额分配为0.11元/份,比前者高57.1%。封闭式基金平均份额分配少于0.05元/份的有13只,占比44.8%,而开放式基金此项占比仅为26.8%。上述种种差距都如此悬殊,根本原因是这两种基金有着根本不同的制度安排。封闭式基金的“铁工资”制使基金管理人可以完全无视持有人的分配需求,无所约束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单方面有利于基金管理人而不利于持有人的不和谐制度安排迫使广大长线投资者日趋远离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机制则使管理人不得不重视持有人的分配需求,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较之封闭式基金更为密切而和谐,这正是开放式基金获得超常规发展的制度根源。

  二是盈利越多越少分。我们把基金净值超过面值的部分称为基金溢值,它是基金的账面盈利。份额分配值与份额溢值之比称为溢值分配率,它表示基金管理人拿出盈利的多少比例分配给持有人,其值高说明管理人把较多的盈利分给持有人,随之由于净值降低而使留给自己的报酬减少,反之亦然。分析表明,在置信概率95%下份额溢值与溢值分配率显著负相关,就是说盈利越多分配越少,反之亦然。

  三是存在“店大欺客”现象。对112只开放式基金的分析表明,单只基金的规模与溢值分配率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但若以49家基金公司为分析对象则存在显著负相关。这一现象说明,单只基金的规模对基金分配策略不产生重要影响,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总规模才是影响分配策略的重要因素;另外,管理的基金总规模越大的基金公司越偏好就会少分配,这就是俗话所说的“店大欺客”。相比之下,小基金公司为了生存不得不多分配以留住持有人和招揽新客户。

  四是存在“洋店欺客”现象。合资基金平均溢值分配率为29.75%,内资基金平均为40.88%,后者比前者高11.13个百分点,差距幅度达37.4%。若以内资基金平均溢值分配率为基准,粗略估算,48只合资基金持有人2006年要少获收益分配约21.23亿元,相反,其管理人则多得报酬约3185万元。与此相对照的是内资基金年净值增长率平均为118.04%,合资仅为116.55%。可见“洋老板”炒股的本事不比“土老板”强,但往自己口袋里捞钱却比“土老板”厉害得多。因此,投资者选择基金要多一分冷静,少一点盲目崇洋,应当具体基金具体分析。

  对于上述种种不和谐,基金管理人的解释是因为分配产生的变现损失大,不利于基金成长,为了维护持有人利益而少分和不分。果真如此吗?

  分析表明,封闭式基金的溢值分配率与年净值增长率不相关,就是说封闭式基金的年度业绩增长与分配无关。可见,封闭式基金不分配和少分配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惟一的原因是追求管理人利益最大化。然而对于开放式基金,分配对其年净值增长则产生极显著的负面影响,基金分配引起净值损失来自资产变现引起的市场损失和净赎回引起的被动损失这两个方面。

  因此,对于封闭式基金,没有理由不分配和少分配,但对于开放式基金,过高的分配率不但减少了管理人的报酬,也降低了基金的年净值增长率,对持有人也不利。笔者认为,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应当慎用高比例分配这一策略,尤应避免过度分配。至于“分配率”究竟多少合理,笔者认为管理层没有必要也不应当用行政法规对此加以规定,因为这应当由市场自己决定。过去的《暂行办法》和现在的《运作办法》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已实现收益的90%”,其本意虽然是督促基金分配,以保护持有人利益,但事实上都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例如,份额溢值高达2.0元/份的基金完全可以只变现0.1元/份,然后分配0.09元/份。因此,笔者建议《运作办法》删去此项不符合市场规律又没有实际意义的规定。

  那么,能不能既满足开放式基金持有人的分配需求,又能兼顾管理人的利益和基金的长期成长性呢?笔者认为一个现实的途径是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开放式基金可以采用现金分配和份额分配两种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用基金已实现收益以现金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份额分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将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转为份额分配给持有人。开放式基金分配应保证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面值。”这样做,开放式基金既可以将一部分份额溢值变现以现金形式分配,满足持有人的现金需求,又可以将一部分份额溢值不变现,而以份额形式分配给持有人(类似于“送转股”),满足持有人的投资增值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管理人的利益和基金的长期成长性。

  从法律角度看,这样修改符合《基金法》的规定,因为《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由基金合同约定。相反,《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则因袭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办法》已废止,而有悖于《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至于封闭式基金,由于其基本属性是份额固定,只能用现金分配,不存在份额分配,其分配行为已在《运作办法》第三十五条作了规范,上述修改对于封闭式基金的现行分配行为没有影响,还可以为封闭式基金今后分配创新打开法规空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07电子产品竟争力分析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