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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存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00:56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史传发 8月2日,大成基金旗下创新型封闭式基金大成优选股票型基金公告成立,记者在查阅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时,却发现有些披露的信息让人看不懂。8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显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4日认购本基金3480万元,认购费6960元。记者不明白6960元的认购费用是如何得出的。 记者查阅该基金的认购费率发现,当认购份额大于等于500万时,适用每笔1000元的认购费。如果按照认购费率计算,大成基金公司认购3480万元所需的认购费仅仅只需1000元,两者为何差距如此之大,不得而知。 继续查阅大成优选基金的公告,记者发现早在7月23日,大成基金发布拟运用固有资金认购大成优选基金的公告,公告显示:大成基金拟运用固有资金认购大成优选股票型基金3000万元,认购费为1000元。 对比前后两次公告记者不明白之处有二,其一,既然7月23日公告了拟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为何8月2日公告的实际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又有出入,按理说,认购前发布的拟认购公告应该是公司对于公众作出的承诺,一方面表明公司规范运作,一方面接受公众的监督,但公司最终又为何放弃公告里的承诺呢?其二,公司认购基金3480万元为何认购费却不适用单笔1000元的费率,令人费解。 无独有偶,同样是运用固有资金投资自己公司旗下基金,东方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东方精选基金的信息披露也存在疏漏,具体表现是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 中国证监会2005年6月8日专门发出《关于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基金公司以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通知指出,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赎回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公告拟赎回品种、赎回日期、拟赎回份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自东方精选基金成立以来,东方基金先后两次公告,赎回以固有资金投资的精选基金份额,分别是,2006年10月21日,公司公告拟于10月25日赎回本公司持有的2115682.56份精选基金份额;2007年6月9日,公司公告已于6月8日赎回本公司持有的2267098.49份精选基金份额。 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基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应该先公告再赎回。但是该基金的做法正好相反,先赎回后公告,属于典型的“先斩后奏”行为,有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之嫌疑。 众所周知,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保持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公司应该准确、及时、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但现实中不及时、不规范的披露偶有发生,更有部分公司对于信息披露规范视而不见。规则是用来遵守的,为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就应该落到实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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