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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民间私募合法化遭遇四道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 03: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民间私募目前尚无法律地位,其经营运作一直处于违法与违规的边缘地带 资料图

  ⊙本报记者 牟敦国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带头大哥”事件,也使得民间私募开始人人自危起来。7月23日,上海法学会举办了一次私募基金法律沙龙,虽然是晚上的活动,但还是吸引了来自公募基金、私募机构、信托机构、券商、联合产权交易所、外资私募代表等多家机构的四十多位专业人士前来,与上海法律界的学者和律师共同探讨民间私募运作的法律风险问题。与会专业人士指出,民间私募目前尚无法律地位,其经营运作一直处于违法与违规的边缘地带,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可能随时出现,已经成为民间私募运作的“四道坎”,利用现有的法律不断地调控私募基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是现实而迫切的。

  民间私募“雷区”重重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张瑜律师表示,我国私募基金的形式有好多种:首先是信托型,这也是我国目前最合法的一个途径;其次是公司型,即投资者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第三种是就是契约型的,最后一种是有限合伙型。但由于我国的有限合伙法在今年的6月1日刚刚开始,所以这样组织形式在我国还没有开始。针对存在的不同的形式,就存在不同的法律问题。比如契约型是争议最大的一个;比如前段时间“带头大哥777”事件,很多

理财工作室都采取这样的模式,但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当然,如果它不涉及到一个资金转移风险还小一些,但是如果涉及到了资金的转移,就触犯了刑事责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曲峰律师则表示,现实中,几个人集合起来组织一个投资咨询公司,然后集合一到两个亿的资金,实际上是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如果监管部门查实就罪责难逃。而这些人在其中赚取的收入根本就不以公司名义交税,也有一定违法性。曲峰律师尤其提醒效仿者,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风险最大,如果签订投资咨询协议或者居间代理协议,可能会反过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一定保障。

  合规化重声誉才能活长久

  证大投资是在上海起步较早的一家私募,该公司的王先生表示,公司已经通过信托将私募阳光化,采用的与国际接轨的模式,即象征性地投一部分自有资金,同投资者共担风险,公司主要是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来运作这样的平台。同时引入私募基金管理机制,公司作为一个投资顾问,不能在公共的场合来推介。推广的途径是通过认可证大品牌的客户去推广,通过银行来推广是不可能的。

  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表示,虽然私募基金的规模很大,但现在还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尤其是民间私募。券商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

理财产品,在事实上都是一种私募基金,但又被不同的部门监管。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缺位的现实。但吴弘也乐观地表示,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很多问题不到一定阶段就立法反而会被动,因此,在规范和不规范之间长期共存是可能的,对于民间私募来说,不要往法律禁止的内容上碰,在合法合理的空间里操作,还是有可能的。

  提高私募门槛是当务之急

  拥有国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及一致预期数据查询系统、中国研究员专业网、中国大额投资者家园三大产品及服务平台的朝阳永续,也在构建

信息化平台基础上打造自己的私募品牌,公司副总经理李智也表示,我们的客户必须是大额投资者,大额投资者有足够的风险认知能力,多年的长久合作已经建立了充分的互信,靠短期的欺骗行为是活不长久的。

  吴弘教授认为,私募是在国外很流行的东西,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般的小老百姓是不能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的,中小投资者只能去买公募基金,只有大的资金量的人才能去买私募基金,要有比较大的承受能力的,这样才不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基金本身的安全。现在很多私募基金的门槛是很低的,当然现在金融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集合的,门槛是越来越高了,这是对的。其他的私募基金也应该这样,这是对基金公司有利的。因此,对于私募界来说,要尽量合规经营,维护好行业声誉,将现实中的难点及时向立法机关反映。其实,目前还没有打击过私募基金,打击的都是那些欺诈的行为。现在谁都想往私募基金里靠,比如说“带头大哥”,其实主要是骗中小投资者,私募基金应该与其划清界限。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不断地调控私募基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则是现实而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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