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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券商QDII业务全面铺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06:31 深圳商报

  证监会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基金券商QDII业务全面铺开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记者任芳赵晓辉)中国证监会20日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通知,意味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的业务即将展开。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开放更上一层楼。

  《办法》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相关通知则对《办法》有关内容及其实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办法》和相关通知都将于7月5日实施。

  根据《办法》,申请此项业务的基金公司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

  “这些准入条件相对较高,主要是为了在起步阶段能够‘做好’而不是‘做快’。”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李正强说,短期看,大约分别有10到2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符合准入条件。

  《办法》规定,产品设计须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境外投资可以人民币形式募集资金;QDII可以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切实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在投资运作方面,相关通知要求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通知规定,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在《办法》生效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QDII资格申请。产品申请将提请证监会、外汇局和境内外专家组成的QDII产品专家委员会讨论。证监会在考虑业界专家在产品方案、投资运作、技术准备、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意见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华安基金管理公司苏圻涵说,相对于银行QDII办法来讲,这一针对基金管理公司、券商的试行办法没有股票投资份额的限制,并且投资范围更广泛、品种更多,引入了金融衍生产品,更具灵活性和多样性,能够真正起到培养国内机构国际化管理能力的作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程伟庆认为,虽然试行办法对资质的要求比较高,但这有助于延长机构投资者的产品线。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是化解当前流动性过剩的举措,对

人民币升值压力也能起到缓和作用。

  2001年7月以来,证监会和有关部委一直在积极研究,寻找合适的时机稳妥推出QDII试点。2006年9月,首只针对个人投资者的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正式推出,共募集了1.97亿美元,目前运作平稳,为逐步扩大QDII试点积累了一定的运作和监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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