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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券商将可申请QDII资格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04: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基金以发行公募基金方式,券商以集合理财产品形式进行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今日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实施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A13版),自7月5日起执行。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在获得证监会批准的QDII资格后,将可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其中,基金公司以发行公募基金的形式进行,证券公司以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进行。 据悉,《办法》定义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简称QDII)是指具有良好的证券投资能力、经监管部门批准,向境内居民、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推出QDII制度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满足投资者全面的理财需求,也有助于境内机构培养全球资产管理能力。 《办法》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相关通知则对《办法》有关内容及其实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按照规定,在试点阶段,基金管理公司从事QDII业务必须满足的资格包括: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等;从事QDII业务的证券公司要满足的条件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此外,在专业人员安排上,申请QDII的机构还必须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考虑到目前大量的证券、基金公司直接从事海外投资的经验还不够,《办法》在制度安排上允许聘请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但是投资的首要责任由境内机构承担。另外,《办法》规定了资产托管制度,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切实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根据《办法》,境外投资可以人民币,也可以外币形式募集资金,具体选择由机构根据对市场的理解以及对投资者需求的把握来自行设计。《通知》还要求,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QDII制度对于投资产品没有严格的限制,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根据海外顾问的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开发不同的产品,如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都可以纳入组合。不过,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通知》也明确了QDII投资的个券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行为,要求金融衍生品投资只能服务于规避风险、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业绩信息,《通知》还规定,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另据了解,证监会正在积极争取实现额度和资格的审批同时进行,让机构拿到资格的同时,同步获得额度。目前证监会和外管局正在围绕如何实现“同步”在操作细节上进行沟通。 至于QDII是否会像QFII一样设置一个总盘子,据了解,QDII的外汇额度将不设总的指标限制,因此“额度”将不会是QDII的瓶颈。外管局将根据各家申请机构的情况提供一定的额度,一般不会存在“不够用”的问题。至于每个产品的发行规模,则由各家机构根据自己的产品设计,在所获得的外汇额度内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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