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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私募阳光化通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7日 21:07 经济观察报
本报见习记者 赵娟 北京报道 近期,在资本市场日益活跃的背景下,5只获批发行的信托型私募基金集体登场。私募基金通过信托途径而实现阳光化的行动,正在加快步伐。 阳光化起步 私募信托之路的探索最早开始于2004年。 2004年2月,深圳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丹阳与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泰君安(亚洲)合作,首推“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后,有多家私募基金陆续与信托公司牵手,合作推出信托产品。 对于信托这一平台,肖华表示,中国私募生存环境很残酷,如果连一个平台都没有,生存发展的可行性很小,他经过两年的观察发现信托平台没有问题,才从公募转投私募。随着2006年股市行情的进一步回暖,更多的私募基金经理渴望通过信托公司来扩大自己的融资规模。 2006年4月,上海5家信托公司主动联合签署了《上海市信托业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守则》,该自律守则最终得到上海银监局的认可。 深圳晓扬投资董事长杨骏称,“私募基金虽然在国内已经发展很多年,但是真正纳入合理轨道是去年。” 2006年9月份,随着股市的第二波行情到来,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进入集中发行期。据不完全统计,仅仅9月份到10月份两个月间,在上海、深圳等地这种私募基金操盘的证券信托计划共发行14个。 不少私募基金经理称其为“私募阳光化运动”。 信托优势 目前,私募与信托合作模式在深圳主要有深国投和平安信托在开展;而在上海,上海国际信托、华宝信托、中泰信托、中海信托等都已将其广泛采用。 信托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个法律架构,为其公开、公正、规范的运作提供了平台。同时,与信托合作可以扩大私募基金投资规模,树立品牌,并规范运作,使交易有了公开记录,从而控制了风险。 除此之外,私募基金主要运作方式有三种,一是委托方把委托资金打入受托方账户,二是由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操作,第三就是通过成立合资公司或其它模式进行运作。 这些方法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委托人财产的“独立性”无从体现,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无法区分委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委托人财产的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第二,私募基金潜伏在地下,操作也不透明,没有独立的第三方出具业绩和证明记录。再者立法不健全以及历史上的一些问题,导致大部分私募基金未取得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合法资质,监管层无法实施有针对性地监管,一旦遭遇司法诉讼,客户资产将面临法律冲突风险。 在这个情况下,私募基金就需要信托制度作为嫁接,华宝信托营销部副总经理何亮认为,信托制度可以解决这些问题,顺应国际潮流,信托制度将广泛应用于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信托化模式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资金安全性得到提高;同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选择托管银行和管理人等,做到分工负责,完善制度制衡;信托公司还可以提供客观的业绩记录,进行日常信息披露,为受益人提供流动性安排。 发展预期 巴蜀松认为,我国在私募基金合法性方面已经迈出了很重大的步伐,国家认可信托制,实际上为私募基金进一步规范打下了基础。 同时,信托公司在与私募合作中的角色也会发生改变,华宝信托营销部副总经理何亮认为,未来信托公司角色也将会从最初的安排资金、提供信托产品和载体,向产品架构进行转移。同时信托公司的职能将更多定位于出具第三方独立客观的业绩标准,目前私募基金还没有具有说服性的排名。 私募界普遍认为这种阳光化的私募产品将渐渐改变人们对私募基金的偏见和认识,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接受,而未来规范化的私募基金需要监管层、私募基金参与者共同推动。 虽然目前中国金融监管还十分严格,北京国际信托总经理吴庆斌相信私募基金将会被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类。 而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丹枫称,信托化是私募基金的最优法律保障。虽然信托的参与,提高了成本,降低了效率,但在现实操作中都要做本土的适应性调整,所以信托化目前中国是私募基金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希望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能够积极放开信托化的私募产品,有一些创新性的探索。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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