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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选(400003)实施基金份额拆分和规模控制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09:13 中国证券网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拆分和规模控制的公告

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进一步优化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促进基金规模的增长。经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拆分,同时实施规模控制。现将有关要点公告如下:
(一)拆分时间
拆分日期:2007年6月19日。
(二)拆分对象
拆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三)拆分方式
基金拆分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拆分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拆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拆分。拆分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拆分比例相应增加,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
拆分公式为:
拆分后基金份额数=拆分前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拆分比例
基金份额拆分比例=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拆分当日前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拆分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均相应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拆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四)基金拆分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拆分日的申购、赎回以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计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
在拆分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拆分业务将导致投资者在拆分当日的实际拆分份额与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有所差异,若投资者在拆分日后进行赎回,请首先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份额。因拆分导致基金账户份额增加的部分可在拆分日后第2个工作日查询。
(五)基金拆分期间的规模控制
1、规模控制
自本基金拆分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拆分日后一个月内,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销售情况采取实时监控,若预计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资产净值总额接近或达到100亿元,公司将立即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暂停申购公告于当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并于下一交易日在指定媒体再次公告。自公司网站公告暂停申购起,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视为无效。
2、比例确认
若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总规模不超过 100亿元,则全部申购申请均予以确认;若超过100亿元,则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有效申购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有效申购确认比例=(基金控制总规模-基金昨日总份额*当日基金净值+当日赎回份额*当日基金净值)/(当日申购总份额*当日基金净值)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当日提交的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当日申购交易的确认金额=申请金额?×?有效申购确认比例
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前端申购费按照最后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3、自拆分公告之日起,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业务,则有权在期间的任一个工作日暂停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在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上公告,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再次公告。
4、对于暂停申购日前一工作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确认比例将于暂停申购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5、若发生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申购的时间至少20个工作日,待基金平稳运作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择机公告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六)拆分结果和公告日
2007年6月21日,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2007年6月21日起(含该日)在销售机构查询其原持有份额的拆分结果。
(七)特别提示
1、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每日15:00之前的申请视为当日有效申请,否则将视为下一交易日的申请。
2、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本次拆分增加的份额于拆分日后第2个工作日(2007年6月21日)起方可办理赎回。
3、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获得本次拆分信息,基金管理人同时将在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和指定媒体上刊登相关拆分公告,敬请留意;投资者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10-66578578)咨询相关事宜。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
具体销售安排请以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解释为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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