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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和推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在“私募基金与中国黄金十年”论坛上表示

  记者唐玮6月9日北京报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6月9日在“私募基金与中国黄金十年”论坛上表示,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短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同时,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决定,鼓励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在中国境内上市。

  夏斌将私募股权基金比喻成中国资本市场这一木桶中最短的一块木板,称其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他说,中国企业资产负债率比较高,由于这块短板,大量国内富余的闲散资金与大量需要资金运转的企业无法对接。一方面,海外的私募股权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纷纷看好中国并投资中国,获得了高额回报;另一方面中国的宏观经济,正处于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内外经济失衡的困境,而国内富余的资金又找不到门路。所以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是改善中国金融市场结构的需要,是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需要,也是解决中国经济内外失衡,保持国民经济持续高速稳定增长的需要。

  夏斌建议,应取消产业投资基金这一说法,因为产业投资基金在本质上与私募股权基金是一致的。“如果产业投资基金走公募的道路,就是向非特定的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这就需要政府出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对公募进行审批,公募还需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地披露信息。这与发

股票、发债券没有区别。”

  而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也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的《公司法》、《信托法》和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经给私募股权资金运作市场提供了法律空间。”夏斌指出,若要迅速改变中国资本市场的短腿现象,完全可以按照现行的法律,关注和引导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对于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夏斌认为,可以学习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经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实际上是依照企业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办法,基金由第三方托管。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方面,夏斌建议要看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工作效率,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的形式,只要按照法律经营,监管可以放松。对于民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该进行备案,并明确提示风险,明确要求按照信托法所提示的信托合同的各项要素签订合同,并要求委托资金第三方托管,对业务本身不需要直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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