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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集体亮相深圳 发改委将出台配套政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5日 10:13 深圳商报
作者:江风扬 黄炎 私募基金集体亮相深圳 业内人士称私募基金有法可依,目前亟须出台配套政策 本报讯2007(首届)中国私募基金高峰会3月24日在深圳东方银座酒店火爆登场,来自全国各地的数百家大大小小的私募机构负责人、法律界人士以及有关政府官员将会场挤得水泄不通。与会者就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以及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前景、法律环境、制度创新、诚信建设以及投资理念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观念碰撞。会议的整体氛围所透露的信息正应了主持人的那句话:“中国私募基金的春天就要到了!” “私募基金完全是合法的” 众所周知,法律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私募基金快速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以至市场关于私募基金阳光化的呼声从来就没断过。但来自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刘震国却语惊四座:“私募基金完全是合法的。”他的理由是:翻阅现行所有法律法规,没有发现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禁止性条款;关于私募基金相关规定其实已经散见各个部门法当中,我们其实有法可依。比如公司法为设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础,合伙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还有证券法、信托法等。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尽管有出台更多实施细则的需要,但是并无必要颁布制定一部私募基金法。 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沈宏山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中国目前发展私募股权的法律环境已经全面成熟了,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都没有大的法律障碍,私募基金应该全面推行。 公司制是私募基金最好形式 目前中国所有私募基金的组建模式不外三种:契约式、有限合伙式与公司制。尽管这三种形式在法律上都有法可依,但沈宏山认为,在这三种模式当中,最值得鼓励的还是公司制。比如,契约式最容易触及法律高压线,很有可能会变成非法集资,而公司制的法律环境相对更成熟。但目前中国私募基金鲜有采用公司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税收政策。 同是私募基金,采用公司制与采用其他形式的税负完全不同。沈宏山说,这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使很多人放弃了原本已经非常成熟、科学的公司制。沈宏山呼吁应该尽快改革我国相关税收规定,鼓励更多的人选择公司制方式成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配套制度亟待解决 尽管私募基金已有法可依,但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规范性配套制度却处于空白状态,如何监管私募基金是一个亟须解决的大问题。 中信创投的周龙华提到,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都存在着一个资格认证和审批的问题,而目前的私募基金经理都没经过资格认证和审批,事实上也找不到哪个部门来审批。周龙华认为,这其实蕴藏着很大风险。比如,前些年,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有人给客户理财,一个账户做空,一个账户做多,这两个账户是不同客户的,不管市场是涨还是跌,基金经理都是盈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道德风险。我们现在马上要面临股指期货推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给这个行业造成不良的后果和影响。另外,公募基金有严格的账户管理。在私募这里面,如果没有证券账户监管,未来还可能出现对敲操纵股价等问题。 鼎晖资本创投合伙人王树认为,目前中国在发展私募基金的相关政策上甚至存在矛盾之处。而东方港湾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钟兆民则指出中国私募基金存在法律滞后问题:“假如从资金来源、操作、盈利模式来说我们都是诚信的,这样的模式如果还不合法的话,那我认为不是我们违法,而是法律的滞后。” 会上,王树还透露,国家发改委已经在做相关课题研究,鼎晖创投也受邀参加研究。他认为,私募基金的配套政策法规的出台,时间上应该不会太长。 相关报道:高盛调查:今年更多资本将进入对冲基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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