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双向支付可通过互联网完成

2014年02月20日 02:00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杨丽花

  合规的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为境内外付款人提供人民币资金转移服务。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央行[微博]上海总部日前在银行、支付机构等范围内,下发了《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

  日前,央行上海总部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启动了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试点,这是其“金融30条”以后第一个落地的政策。但在当天启动仪式上,央行对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试点工作予以了分析和评述,并未就细则予以全面公布。

  前述印发给银行等机构的《意见》,可被认为是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试点的细则内容。

  据了解,《意见》在开办业务主体中,明确了上海市注册成立并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包括在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和试验区外,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上海市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并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分公司(支付机构)可参与其中。

  《意见》明确,支付机构可依托互联网、为境内外收付款人之间,基于非自有贸易账户的真实交易需要转移人民币资金提供支付服务,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为双向支付,包括境内对境外的支付和境外对境内的支付,不得轧差支付。

  《意见》表示,支付机构不得为一些交易活动或业务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支付服务。其中包括: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货物贸易项下不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律规定人民银行[微博]、外汇管理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行为及未予许可项目等。

  《意见》对风险管理中的相关问题予以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支付机构须通过所掌握的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等进行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向备付金银行申请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前,须与备付金银行签订《关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合作协议》;支付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有关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限额的管理规定;对存在大额、可疑交易的商户或客户,支付机构应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异常交易的,支付机构应停止为其办理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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