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提高车价违法 加价车将退出销售舞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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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 10:24 京华时报 | |||||||||
本报记者 鄂佳 去年以来一直紧俏的“广本”,不想因为销售商多收“加急费”而触犯了法律。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丰汇通顺汽车贸易公司退还消费者购车的加价款2.6万元(见本报9月28日A14版)。这一经典案例,给曾经风行一时的“加价车”敲响了法律的警钟。不仅加价车将会退出汽车销售舞台,而且过去的加价车还可能引起车主的集体诉讼。
法院判定加价违法 原告张先生2002年10月选购了北京丰汇通顺汽车贸易公司一辆广本车,在没有现车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由张先生在车价之外多交2.6万元的“加价款”,即可在当年11月5日提车。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3年的12月23日,张先生才提到一年前订购的广本。法院一审以经销商不按期交车违约判决经销商返还张先生2.6万元,后经销商不服而上诉。近日一中院经审理后,增加了对于判定加价车违法更有普遍意义的两点依据: 一、变相提高车价违法。《价格法》要求销售商要按明示价格买卖。汽车销售公司却在明示价格的基础上收取了加价款,这种变相抬高价位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 二、交易显失公平。任何一项交易都应当付出合理代价。消费者支付加价款,但汽车销售公司并未相应地付出合理代价,当然无权收取消费者车价款以外的费用。 法院终审判决经销商返还消费者加价款,且判决结果已付诸执行。 加价车是一种违反国家有关税务方面规定的现象。北亚车市商务信息部且小钢认为,经销商在加价销售过程中,往往是以收据作为这部分加价费的书面协议证明,但收据上的金额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因而这是一种逃避税的行为。 加价只因市场不成熟 据中国汽车工业咨询总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介绍,加价车的出现,是连汽车厂家都没有预料到的。它产生的一个大背景是,2001年加入WTO后,汽车厂家为了提高国产车相对于进口车的竞争力,把车价都定得偏低,不想由于汽车进口许可证的影响,进口车的价格不降反升,与国产车形成了巨大的价格差。加上厂家对汽车市场供应量的控制,2002~2003年间存在汽车厂家生产能力低下、市场供不应求的原因,于是催生了加价车这个怪胎。 在车价之外加价才能提车,是消费者权益上的损失,但为什么此前没有消费者觉察到收“加急费”违法而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呢?贾新光说,消费者一直买加价的账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消费者消费行为不理智。由于对某个车型的偏爱,或者过分夸大对汽车的需求感,让消费者接受了加价车和不合理的加价金额。 贾新光认为,实际上汽车厂家的正确处理方式,应该是涨价而不是加价。“加价”现象从总体上反映了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不成熟。 可能引发集体诉讼 且小钢认为,去年由于汽车厂家的产能普遍偏低,市场供小于求,导致加价车的出现。而今年以来大部分汽车厂家都提高了产能,库存的增加导致市场供大于求,价格战出现,加价现象实际上也已走到了尽头。 不过,加价车的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仍然还是存在的。贾新光认为,如果此个案经过普及,很可能会引发这部分消费群体集体诉讼的出现。 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小穹也认为,虽然该案例本身无法成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依据,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参考价值,对今后的类似案件审理造成一定影响。该案终审判决的理由如果能得到其他法院的认同,也可以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依据。 据业内人士介绍,加价行为多发生在二级经销商身上,但最后的加价费用分成还涉及厂家直属的汽车专卖店,加价车实际上是专卖店和下级经销商合作的产物。由于厂家对直属的经销商有禁止加价销售的规定,专卖店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将车批发给下级经销商,由下级经销商加价卖出后,双方再根据事先的协议分成。虽然从个案来看,法院的判罚对象为汽车的最终销售商,也就是说下级经销商要支付全部加价款,包括已经分成出去的那部分金额,但实际上这里面可能又会引发下级经销商和专卖店之间的资金纠纷。 据了解,销售过加价车的经销商不仅仅是广本,还有通用别克、奥迪等多个汽车品牌。加价销售的汽车数量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如果众多消费者都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权,对汽车销售而言将是巨大的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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