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笔者发表了《质疑赝品公开化》一文。引起不少藏友及经营者的关注。反馈的意见大多认为,对作伪、挞贩伪以及一切欺骗行为,都应给予曝光与鞭鞑。唯对复制(伪造)品问题却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复制品会引起鱼目混珠,也给予作伪贩伪者有可乘之机,应予制止。但也有不少收藏爱好者、经营者认为:复制品仍有一定价值,应给予宽容;在加强管理、在合法化的原则下,可容许制作及出售。笔者三思,认为藏友这些观点都有一定客观性与合理性。于此,笔者感谢藏友对拙文的关注与引发商榷的热忱。通过一些观察,有必要
对复制品作出进一步认识。
复制品泛滥令人堪忧
不久前,笔者参观了一个颇有名气的钱币博物馆,规模很大,藏品涵括古今中外。遗憾的是,藏品中复制品占有不少比例。而这些复制品大多无明确标示。作为一个观众,笔者感觉有被欺骗之感。
前些时候,笔者被邀请参与某市一个颇具规模的钱币博物馆的筹建布展工作。该馆要求藏品有一定广度和深度。这自然会涉及一些难遇珍稀品。经多方努力,在海内外搜求,虽有所获,但所缺仍多。特别是一些地区、历史上不应缺的关键性展品(藏品),一时还难得完备。当时我曾考虑一是“宁缺勿滥”,但总觉得不完整。另一,是已退出流通的历史钱币可以复制品替代。最后我还是主张采用后者,但必须标上明确的“复制品”标志。
在一些藏友的藏品集中,也常见到一些藏品(包括复制品)。其中有些是受骗上当所得的;也有些是明知而购进的。他们大都认为珍稀而难求,只好认赝品(复制品)替代。聊胜于无。然而笔者曾遇到一些参加竞赛级展览的邮集,由于发现有赝品而被扣分降级甚至被取消参加竞赛评审资格的。因评审资委员认为是有欺骗行为。按上评审贯彻:因辨伪水平不高而误上赝品,有时可宽容,给予扣分、降级处理。但明知为赝品而上的,则被视为是欺骗行为,会从严处理的。但每当被发现时,多诉说不懂,故评审委员会只好视赝品多少及其重要性分别处理了。
国外法规可供参考
记得年前,笔者曾阅读一份海外文摘报道:美国在1973年曾颁发了一项《癖好保护法令》(《HobbyProtectionAct》)。其中规定一些珍罕收藏品可容许复制,但复制品上必须明确标示“Copy”(复制),并有严格的具体规定。如在钱币上加盖的“Copy”,字体高度不少于币径的1/6;宽度不少于币径的1/2,否则便是违法。
1998年,我国曾编制了一份《中国古币大全》精品册,内含4819枚中国历代货币。但因无加“Copy”,不符合美国法令而受到抵制。看来美国法令虽繁琐,但确是保护了收藏爱好者利益。而在国外,复制品价是很便宜的,故也颇受欢迎。如1998年在美国当时被誉为“钱币之王”的1804面值一元的美国银币,拍卖成交价为414万美元,而加盖有“Copy”的复制品,售价仅为50美元。
上世纪50年代始,一些国家(地区),将一些较珍衡稀的历史古币(多为贵金属币)重制(原模式仿模),以满足收藏爱好者。而这些发行重制币的国家(地区),对重制币都公布其发行品种、年期;有些还加盖有“Copy”铭记或代号铭记;并收录在较流行的具权威性的《标准目录》中,而其原始出售价比原制币便宜得多(一般为贵金属价附加5%—15%溢值)。由于这些重制币是政府行为,不是赝品,与私人仿造的复制品(赝品)性质截然不同,为此也颇受收藏界青睐。
看来,复制品虽无多大收藏价值及投资价值,但却仍有一定需求量。然而纵观目前我国收藏品市场,赝品充斥,管理仍不够完善。复制品泛滥,不能不令收藏者和投资者感到忧虑。于此,除了收藏爱好者努力提高自己辨伪能力、加强自我保护外,有关部门也应完善法规、加强依法管理,以保护收藏者利益。而传媒加大揭伪打假的舆论报道也是很必要的。
当然,对于国家法定钱币及流通货币,绝不容许复制,更不应任此类复制品投入市场及公开展示。 (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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