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文物终于重见天日 国宝青铜罍到底归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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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20:11 新华网 | |||||||||
一个小偷将本市科委退休干部余临昌暂存于湖南益阳姐夫家的“距今约三千年的旷世奇珍,属国家一级文物的商代晚期王室用青铜罍”盗走,而后交给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十三年来,围绕着青铜罍的归属问题,余临昌和博物馆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诉讼。 2004年,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令博物馆返还余临昌青铜罍的判决,驳回了余临昌的诉讼请求。判决之后,不少人认为这起“全国首例个
“国宝”出世 按照余临昌先生的叙述,关于铜罍出土,得到铜罍,丢失铜罍的情节大致如下。 余临昌的岳父姜寄君家住湖南省宁乡县毛公桥乡游草塘村,原来是当地的地主。解放前的一天,他的岳父闲来无事,提着镐到屋后刨竹笋。在刨一根又尖又大的竹笋时,突然有个硬物崩了镐头一下。姜寄君感觉十分诧异,急忙拨开泥土,结果发现下面埋着的是一个满身都是铜锈的坛子。将坛子刨出后,姜寄君掏空了里面的泥土,然后把坛子抱回了家。事实上,姜寄君到死也没弄清这个坛子是什么东西。在此后的很多年里,这个坛子一直被姜寄君用来盛木炭。解放后,由于成分不好,姜寄君生怕坛子为自己惹来麻烦,于是在自家厨房内挖了一个地窖,将罐子埋在了地窖里。在覆土时姜寄君特意在坛子的口上盖了一块木板。就这样,这个坛子在地下一埋就是几十年。 到了1970年,与坛子有缘的人终于出现了,这个人就是当时25岁的余临昌。余临昌是湖南益阳县人,上世纪 60年代末考上的清华大学。1970年,余临昌被送到新疆接受再教育,在乌鲁木齐灯泡厂工作。其间与从湖南到新疆投奔姐姐的姜秋云相识、相爱。在交往过程中姜秋云告诉余临昌,她家有一个坛子,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但是听母亲说很值钱,可买下半个长沙。余临昌是个受过高等文化教育的人,听女朋友这么一说,不禁怦然心动,非常想看看这个宝贝。 然而,由于相距遥远,余临昌婚后近十年的时间里,始终没有回过湖南,更没有机会一睹宝贝的真面目。1981年,当时已是清华大学研究生的余临昌携妻儿一起回到故乡湖南,并拜见了岳父。在岳父家住了一个多星期,余临昌对宝贝充满了好奇,多次让妻子问宝贝的下落。余临昌的爱人是其父最小的女儿,父亲凡事都依着她。既然心爱的女儿张了口,姜寄君虽然非常犹豫,最后还是答应将铜罍送给小女儿。 余临昌临回北京的头一天晚上,姜寄君带着余临昌和养子一起来到厨房。把柴禾搬开后,余临昌和姜寄君的养子按照姜寄君所指挖坑取宝。当挖到近三米深的时候,铜罍终于再次出现。在回北京之前,余临昌将铜罍放在了湖南宁乡的一个表妹家暂存。1982年,余临昌去美国留学,此后铜罍一直在其表妹家存放。可是,1984年他的表妹也要去美国,不能再为他保存铜罍了。余临昌得知后,给他在益阳的姐姐写了封信,让姐姐把铜罍搬回存放。1986年,余临昌学成回国后,又一次回到老家益阳,又一次看到他心爱的铜罍。当时余临昌已定下来要到天津工作,他本来想把铜罍带到天津,但是因为当时自己住的办公室,没有存放铜罍的条件,于是余临昌还是决定把铜罍暂存在姐姐家。 小偷盗宝“上交”国家 铜罍是在 1989年丢的。余临昌的姐姐和姐夫居住在湖南省益阳市泉交河镇,姐夫王某在该镇的县七中教书。余临昌的姐夫生活比较富裕,在当地有好几处房子。他的小儿子独自居住在一处房屋内,而铜罍恰恰就放在这处房子里。 1990年年底的一天,余临昌的姐夫王某给余临昌写了封信,说铜罍不知道什么时候丢了,余临昌看完信后大惊失色。余临昌风风火火地回到了益阳处理此事,一住就是三个月。余临昌和姐夫分析来分析去,联想到益阳博物馆的人在他们发现铜罍被盗前曾两次来到泉交河镇,以文物普查为由向余临昌的姐夫询问有关情况,余临昌决定到博物馆去看看。不出余临昌所料,他的心肝宝贝铜罍果然在博物馆。余临昌与博物馆进行了交涉,而博物馆说铜罍是从民间征集来的。泉交河镇民风淳朴,很少丢东西。余临昌和姐夫一家想来想去,觉得从益阳市来泉交河读书并与余临昌的外甥一起住过几天的小男孩胡建云非常可疑。 经警方突审,小小年纪的胡建云很快就交代了盗窃铜罍的事实。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1989年 2月,胡建云在益阳市街头游玩时,看到博物馆展览马王堆出土文物的广告,就想起在泉交河镇玩的时候,曾见过王某家有一个铜坛子。于是他就和博物馆的负责人说家里有个铜器,并问能卖多少钱。这个负责人问是个什么样的东西,有多高?胡建云给负责人画了个样子。这个负责人说要看看,胡建云说下回送过来。这个负责人还说起码能给他几百元钱。过了约一个月的时间,胡建云和他的哥哥经商量后,决定一起把铜器偷回来。第二天,他和哥哥一起乘车来到泉交河镇。下车后,两人在路边捡了个纤维袋。走到王某家后,见家中没人,胡建云便打开门锁进入室内,把铜罍装入纤维袋,而后和他的哥哥逃之夭夭。乘车回到益阳后,胡建云把铜罍放在了床下。过了几天,胡建云来到博物馆,找到了负责人。这个负责人将胡建云带到了馆长办公室…… 后来,胡建云和他的哥哥将铜罍交给了博物馆,获得奖励现金 600余元。经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专家组鉴定,铜罍为距今约三千年的商代晚期王室用青铜礼器——罍,属于国家一级文物,是非常难得的一件宝物。 “夺宝”官司打了 13年 余临昌终于弄明白铜罍是怎么失踪的了。他想,既然是小偷将铜罍偷走“卖”给了博物馆,博物馆理所当然应将铜罍交还给他。然而事情远远不像他想象的那么简单。博物馆以“出土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将铜罍交给余临昌。 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余临昌无奈提起诉讼。 1991年 5月,余临昌将益阳地区博物馆(现益阳市博物馆 )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其传世文物青铜罍。 1993年 12月 15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纠纷案。1995年 9月 5日,资阳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益阳市博物馆将历史文物铜罍返还给原告余临昌。资阳区法院认为,涉案青铜罍为珍贵历史文物,被告提出的该文物系解放后出土无证据认定,原告提出该文物是传世文物的主张应予支持。判决之后,益阳市博物馆不服提出上诉。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曾致函湖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就“解放前、后对出土文物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传世文物有关知识”等问题进行咨询。湖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于 1996年 6月 10日复函指出,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即使解放前的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埋藏地下及地下暴露于地面之文物概归国有。”据此,从这件青铜器出土的第一时间,发现人就不具备对被发现文物拥有所有权,这是十分明确的。其次,原告似乎以为上世纪 40年代的“出土文物”过二三十年就可自行“转化”成“传世文物”,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1996年 7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需以胡建云刑事案的处理为依据”为由,做出了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 既然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以胡建云刑事案的处理为依据。而警方又一直未能为其追回赃物,于是余临昌以“不作为”为由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涉案文物铜罍的权属不清,而对权属的认定需以另案为依据”为由,也做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2004年,经过了近八年的等待,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对本案做出了终审裁定,撤销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余临昌的起诉。该院认为,双方诉争的文物铜罍系涉及盗窃案的赃物,益阳市博物馆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不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征集,是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是合法的。之后,益阳市博物馆在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受其委托对文物予以保管,是为履行协助义务,而并非擅自占有。因此,益阳市博物馆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此外,余临昌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尚未终结前,以铜罍系传世文物,应归其所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亦不符合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苦苦等待了八年,得来的却是这样一个结果,余临昌感觉无法接受。 而博物馆却不这么认为,益阳市博物馆馆长陈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铜罍确实是小偷偷来的。在得到该铜罍后,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曾到余临昌的姐夫家和文物出土地了解情况,证明余临昌的岳父挖出铜罍后未报告政府,予以私自藏匿,并证明该铜罍确实是解放后的出土文物。陈峻认为,判断文物应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的标准是,该文物是传世文物还是出土文物。既然已证明铜罍为出土文物,那么不管是小偷偷来的,还是主动上交的,都应归国家所有。如果将出土的铜罍判给余临昌,那么国家的出土文物就无法保护了。陈峻说,益阳市宁乡县是我国著名的青铜器出土地,著名的四羊方樽就是在这里出土的,因此保护铜罍对保护当地其他出土文物具有重要意义。 陈峻认为,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余临昌的起诉,应该说铜罍的归属已盖棺定论,铜罍就是国家的了。(每日新报 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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