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是否构成欺诈 中国红瓷器原合作者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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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 14:04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数年前,“中国红”瓷器在长沙甫一面世,海内外陶瓷界即为之震惊,这一攻克了千年难题的大红陶瓷也被誉为“神品”,从而身价倍增。不过,围绕着当年开发“中国红”前后的一些恩恩怨怨,数名原合作者产生了矛盾。8月5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业界对此颇为关注,因为审理结果可能影响到“中国红”专利技术的归属。
4年合作一朝“散伙” 今年50岁的周伏华是一名生意人。1996年,周认识了后来鼎鼎有名的尹彦征及其弟尹彦南,三人签订了《产品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周与尹彦南提供资金,尹彦征负责技术研究,合作开发大红陶瓷技术项目(后由于资金紧张,姜某加入)。“尹彦征跟我说,现在市面上大都是白色釉彩,如果能生产出大红陶瓷至少可以翻十倍的价格。”周说自己被打动了。 周伏华说,1999年8月,大红陶瓷项目研究终于取得成功。2000年5月,合作四方商议按出资比例投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建议将合作项目对外转让。“那是尹彦南提出来的。”周伏华说,尹彦征兄弟及姜某告诉自己,合作项目已经以8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了,自己出于“对朋友的充分信任”,就在当年7月与另三人签订了(散伙)清算协议,按出资比例拿到18.68万元,随后赴深圳发展。 获知项目未转让告上法庭 就在周离开后不久,大红陶瓷在媒体如潮水般地报道下,开始大红大紫,因为其突破了“大红色釉料不耐高温”这一世界级的难题,海内外陶瓷界为之震惊,专家将其誉为“神品”,并意味深长地称之为“中国红”。 不过,周伏华声称对这一切并不知情。他说,直到2005年1月,他偶然在网上看到,大红陶瓷项目获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技术评估价值达1529.19万元,专利权人为当年的合作伙伴尹彦征。“我心里一惊,”周说,“后来赶到长沙经过调查,得知尹彦征竟然并没有将大红陶瓷项目对外转让,这才发现自己受骗了。” 周伏华说,尹彦征以极低的价格将项目进行虚假转让,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他将尹彦征及尹彦南、姜某(后也因故退出合作)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当年签订的那份(散伙)清算协议。 焦点:转让是否构成欺诈? 本案的关键所在有两点:一是当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产品开发”还是“技术开发”?二是转让到底是否构成欺诈?事实上,整个庭审调查、辩论都在围绕这两点在进行。 原告诉称,当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名义上虽为“产品开发”,但实际上是技术开发。其代理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30条的规定,新产品的开发也是一种技术开发合同。“我们1996年开始合作,1999年才烧制出成品,这不是技术开发是什么?”周伏华反问。 被告尹彦征辩称,原告此说是对合作协议的篡改,协议约定:“乙方(尹彦征)提供产品开发的全套技术资料,负责‘技术把关’”,而并非“负责技术研究”,这可以明显看出是“产品开发”,不是“技术开发”。尹说,在与周合作前,自己就已经拥有成熟的技术,合作正是基于其所持有的技术进行的产品开发。 在对“转让是否虚假甚至构成欺诈”进行辩论时,原告与被告尹彦征一度“交火”。原告认为,四方之间的合作开发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技术项目取得成功后,虚构事实,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合作产生的技术成果进行虚假转让,恶意欺骗原告,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做出错误判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尹南征辩称,清算协议是合作终止的有力凭证,是四方合作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经过反复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完全合法有效。原告对分配资金、方案予以认可,不存在欺诈。“是由于资金缺乏,加上原告和另外两名被告对产品的市场信心不足,才导致散伙的。”尹说,大红陶瓷技术项目转让后,由于受让人违约放弃了项目,自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重新带着技术寻找新的合作者。 尹颇为激动地说,原告是希望把“欺诈”的罪名强加其头上,以达到撤销清算协议的目的,继而分享其专利权。 不过,庭审中出现了出人意料而富有戏剧性的一幕:合作者也是被告之一的姜某委托的代理人明确承认:转让事实是虚构的。他说,开始付的30万元,并非“买主”给的,而是姜某拿出来的。对此,尹彦征说,理论上,原告与另两名被告都希望撤销清算协议,“我这个专利值1500万呀!” 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闭庭,择期宣判。(颜开云 沈彩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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