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历史年代艺术品 如今市场价值能几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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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19:15 《艺术市场》 | |||||||||
中国书画市场行情一路上扬之际,重新审读现代名家名作价值纠纷 □ 本刊记者/马继东 编者按:艺术大师一个个地离我们远去,他们带走的只是对艺术永不满足的追求及对家人、亲朋好友的无限眷恋。他们走了,在精神世界里,他们至高无上。
艺术大师们走了,他们留下的精神财富变成了令人心动的用金钱度量的天价物质刻度后。当年他们的画作却引发了一场关于以“钱”与著作权为中心的利益纷争,纷争者而全无当年大师创作画作的胸襟,这其中的参与者有博物馆、饭店、甚至还有大师的后人,他们卷入了一场关于书画的战争。 10年前一场关于《毛主席去安源》引发的著作权的利益纷争,使人们在面对此类事件时多了一份自醒意识,在金钱与价值面前能坦然面对,而今又有新的画作纠纷产生。 北京民族饭店藏画价值5亿 上海诸画家饭店创作寻安全 去年岁末,偶然从《北京晚报》读到这样一则消息,说“北京民族饭店的藏画价值约5个亿”,笔者不禁感慨良久。民族饭店这批藏画中不乏李可染、李苦禅、黄胄等书画大师的精良之作,在中国书画市场尤其是近现代书画拍卖市场火爆行情的今天,这样的估价也是合情合理的。 在2004年里,仅内地的拍卖公司就举行了300个场次的书画拍卖专场,拍品超过20万件,总成交额达40亿元人民币之巨,创下了历史新高,延续了书画市场自2003年“非典”结束后的“井喷”局面。其中陆俨少的《杜甫诗意百开册》更是高达6930万元(北京翰海),而傅抱石《茅山雄姿》(2090万元,北京翰海)、陆俨少《巫峡清秋》(1980万元,中贸圣佳)、傅抱石《云中君和大司命》(1870万元,中国嘉德)等近10幅近现代书画作品超千万元大关……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内外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欣喜之余,也有担忧的声音,年初CANS在统计2004年的TOP10(Chinese Art Auction)时,甚至发出“中国书画拍卖如失序 将如南亚海啸反扑后果难堪”的警告。平心而论,2004年古代书画的市场行情善属于合理范围内的价格回归,而古籍善本等冷门的价格还期待上扬时机,唯有近现代书画的市场行情略呈“疯狂上涨”之态。 似乎有些偏题,让我们重新审视民族饭店那批藏画的来源。1971年,正值“文革”后期,许多著名画家陆续从“牛棚”里出来,原来的房子被人占了,这些人处境艰难。民族饭店的老经理得知这些情况,先后把李可染、李苦禅、黄胄、李斛、蒋兆和、王雪涛等老画家和家人请到饭店吃住。这些画家在“文革”蒙辱受冤,却在民族饭店受到贵宾级的招待。感恩之余难免要挥毫作画,于是民族饭店近水楼台,收藏了不少这些大名家的作品。其中李可染先生1971年为民族饭店画的一幅2.72米×1.87米的《阳朔胜境》挂在了大厅正面的墙上,吸引了许多人。几年以后,一位美国人想用20万美元买这幅画,一位日本客人提出要拿200辆丰田车换这幅画,饭店没动心。当时的外交部长副部韩叙看了这幅画,非常喜欢,又请李可染画了一幅,现在悬挂在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处。 若以今日可染大师每平尺过10万元的行情去衡量当时发生的事情,你肯定无法理解上述发生的故事,毕竟,今日市场经济的标准不适用于当年计划经济下的特殊产物,尤其是在那段不堪回首的岁月。还是以可染大师为例,据《万山层林.李可染》(山东画报出版社出版)描述,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李可染被剥夺了作画的权利,作为“反动权威”被关进了美院的“牛棚”。1969年,他被召到北京饭店作画,但画出的画不能署上自己的名字,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又被请去补上了署名。在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前的半年,李可染奉调回京。那时,宾馆、饭店到处挂“最高指示”,一派“万国来朝”景象。周恩来总理认为这样不妥,说“不要强加于人嘛”,指示请一些有成就的画家创作一批画,并先从民族饭店做起。于是1971年民族饭店派人去丹江口调李可染等画家,干校负责人不同意,说是调走了他们,其他人会“蠢蠢欲动”,后来是由国务院开具证明信,李可染等才得以成行。李可染回北京时已是64岁的老人了,由于有家难归,他暂住民族饭店的招待所里,在此期间又创作了一批不朽的作品。 其实,又何止民族饭店一家,当时北京的很多老字号饭店都留下了这些知名画家的墨迹,这些作品作为那段特殊时期的见证物,在书画市场兴起的今时今日,身价又何止涨百倍千倍?辛酸之余,更多的是庆幸,毕竟,在那些安全的“避难所”里,大师们书写了时代的符号。 作为文革的风头浪尖阵地,上海当时的情形与北京相仿。过去,古代书画比现代书画的市价要高出很多(那时与今日的市场行情恰恰相反,令人深思),而在特殊岁月里,连古代书画都“不值钱”,现代书画可谓“更不值钱”了。由于管吃管住,还能躲过批斗之苦,唐云、谢稚柳、陆俨少、林风眠这些大画家都乐意去一家在当时比较安全的饭店作画,一大批优秀作品也随之诞生。谢稚柳先生后来曾对朋友描述过这段历史:“我们当时地位很低,都是牛鬼蛇神,有人能白要我们的画,我们就很高兴了。” 特殊时代的书画产物其价值在艺拍繁荣时期以不同方式攀升 一、 建国初期(1949年-1966年) 菲力蒲.布瓦里叶在《国家和文化政策》中论及法国历史上第三共和国的文化政策时,曾经说过,“第三共和国崇尚自由的艺术方式,这种方式致力于发展美感,并使国家的艺术天才受到尊重。两种倾向得到了确认:国家从私人和商业的艺术领域撤出,承认艺术生活的多元性,承认艺术市场是衡量艺术品价值的主要途径。在一个永远是权力集中化的国家中,文化政策应该优先支持艺术教育和保护民族财富,力求实现为公众服务的艺术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整个文化事业需要重新建设,这就要求艺术家们承担起为公众服务的使命,这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正确的选择。 1958年8月,党中央在北戴河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决定为展示建国十年的建设成就,在北京建一批包括万人礼堂在内的重大建筑工程,这批建筑工程经过中共北京市委、市人委与设计专家多次研究,几度变更,于当年12月底经中央政治局讨论,党和国家领导人同意把人民大会堂、革命历史博物馆、农业展览馆、军事博物馆、民族文化宫、钓鱼台国宾馆、工人体育场、北京火车站、民族饭店和华侨大厦定为国庆十周年的工程项目。在社会主义建设高潮时期,这“十大建筑”从中央政治局通过后动工到建成,前后只用了10个月左右。建筑完成后,还需进行内部装饰,特别是人民大会堂,它的布置必须充分体现具有几千年历史的传统文化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时代特征,其宴会厅需要一幅高650厘米,宽900厘米的巨幅国画装饰。经美协提名,南京著名画家傅抱石和广州著名画家关山月担当此任,荣宝斋负责物质保障和装裱等辅助性工作,经过精心创作,一幅气势非凡的巨画《沁园春.雪》,1959年进入人民大会堂,成了不朽的作品(此画于1990年崩裂,今为摹本)。傅抱石大师在那个年代还创作了不少鸿篇巨著,均率性而作,洒脱豪迈,与其关系最密切的百年老店荣宝斋就藏有多幅傅抱石杰作,包括《芙蓉国里尽朝晖》、《乾坤赤》等等。再看今日,潘天寿大师作品的市场行情在整个中国现代书画市场中都是顶尖的,仅2003年和2004年两年,他就有3幅作品成交价位越过1800万元,其受市场的关注程度由此可见一斑。除了傅抱石、关山月之外,我们很多伟大的艺术家们怀着一种爱国的热情,在那艰难的建设岁月中把艺术创作当作是一种单纯的享受,他们可以不计较任何利益得失,其作品也必定流芳百世。 二、 文革时期(1966年-1976年) 这一时期的书画作品产生情况在前面已经有部分交待,那些被打进“牛棚”的画家为避难在大饭店留下的作品,当时,他们创作态度真诚,其价值在今日迅速攀高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此外,还有很多是集体创作的革命宣传画,这类作品的今日价值也不容忽视。以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著名油画《毛主席去安源》为例,该作品问世于1967年“毛主席思想光辉照亮安源”画展,首都院校很多学生参与了创作,正式发表时署名“北京院校同学集体创作、刘春华等执笔”。由于该画成功塑造了青年毛泽东身着蓝色长袍、臂夹红雨伞的形象,面世后引起轰动,发行多达9亿份。 1969年,《毛主席去安源》一画被移交给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1980年,刘春华以该画系个人创作为由从革博取走,并于1995年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最后被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以550万元拍走。1998年8月,中国革命博物馆以财产返还为由将刘春华和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非法处置占有的油画《毛主席去安源》。2002年4月,经北京市二中院第三法庭审判,确定了《毛主席去安源》的归属问题:因为革博起诉追索《毛主席去安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以革博已丧失了胜诉权。故驳回了中国革命博物馆的诉讼请求。今天,我们并不想去评论这件事孰是孰非,只想通过例子表明,在文革期间诞生的书画作品中,具备特殊象征意义的在今日一样价格不菲。 三、 改革开放前夕及早期(1976年-1992年) 这一时期内由于整个中国的经济还未全面腾飞,起步时期解决温饱问题是关键,精神食粮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让位于物质需求。一方面出于荣誉感,一方面出于改善生活的目的,很多画家乐意接受一些饭店邀请,在舒适优越的环境中吃住,同时创作一些作品作为回报——时至今日,很多知名画家,仍欣然应邀住进钓鱼台国宾馆总统套间,义务创作,他们把这看成是一种至高的荣誉。由于市场经济已经开始起步,因此这个时期还有一种情况,画家创作时可能与其所住饭店达成某种协议,其创作的画需要获得一定数量的报酬,具体的形式和数额都根据双方协定,且多为口头协议(当时尚未建立健全的合同制度)。也正因为如此,一部分在该阶段创作的书画作品将不可避免地遭遇法律纠纷,这也是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经历的一个环节。 萧墅案引起的思考: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 近来有一起关于书画作品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官司引起了国人的关注,该作品创作于上述归纳的第三时期。该事件的主人公,老画家萧墅原名韩铭魁。1988年9月,萧墅应北京老正兴饭庄邀请,由饭庄提供场地、材料和工具,并负责萧墅吃住,请他创作了15幅字画,其中与他人合作1幅。字画完成后一直挂在老正兴饭庄的店堂内。“谁曾想,这些画完成后,就再也要不回来了。”萧墅说,创作完成后,他曾提出将这些画出让或转赠,但老正兴饭庄一直没给他回复,也没有给过他一分钱,却一直占有着这些画。2003年,老正兴饭庄被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兼并,萧墅多次向便宜坊及老正兴饭庄追索15幅书画作品,但均遭到拒绝。萧墅认为自己当年创作这些作品耗费了大量心血和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当时估价至少在150万元以上,于2004年11月3日,向北京崇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老正兴饭庄归还自己创作的15幅作品。 庭审中,关于字画落款的法律含义的不同理解,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老正兴饭庄的代理律师认为,萧墅所画2幅作品的落款中,分别写有“客老正兴作画”、“为老正兴作画,用于店内装饰”等字句,由此可证明萧墅将全部作品赠与了老正兴饭庄,饭庄是这些画作的所有人。 原告方律师回应说,在书画行业中,作者常常在作品的落款中写一些谦虚、客气和尊重对方的字句,这些表述完全是出于一种礼貌,并不能说明作品的所有权问题。而且,当时萧墅并未与饭庄达成任何赠与协议。12月3日,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韩铭魁是受被告的邀请,在由被告提供了场地等作画条件的情况下,为被告作画的。上述字画完成后,亦由被告长期实际占有和保存,被告对该字画行使了所有权人的全部权利,符合法律有关所有权的基本条件和特征,故认定被告老正兴饭庄对上述字画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对于一审结果的看法,记者采访了法律界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他是这样分析这一案例的:《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有权合法取得的途径有二: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本案中饭店对15幅画作的物权取得不可能是原始取得,第一手占有人应该为画家本人,其因创作行为而取得该画作的所有权,是为原始取得。因而饭店若想主张对该画作所有权合法性,必须对自身存在继受取得的事实予以举证。 该案中饭店对画作的继受取得情形可能有两种:其一为买卖。其二为受赠。先看前者,买卖须有买卖合同,该合同可为口头亦可为书面。书面合同,在案情看来不可能存在,那么我们看是否有口头买卖合同。几天的免费膳宿,其价值与15副画作的价值悬殊,违反民法中等价有偿原则。所以,基于的买卖继受取得也不可能成立。 唯一可能存在的即是赠予。基于习惯,在书画作品的落款上写明:“为老正兴饭庄作,用于老正兴店堂装饰。”就应该视为赠予,这一习惯并不与法律相违背,这是该案中的事实部分,并不是所谓的习惯规则,因而可以作为该案的证据,完全可以视为赠予的意思表示。因而饭店可以基于该落款取得该幅画作的所有权。至于其他没有该种落款的画作,则不存在赠予的问题,应归画家本人所有。 日前萧墅已向市二中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附后),二审的结果我们也在密切关注中,届时将连同本刊其他记者对此案当事人的采访做出详细的跟踪报道。 尾记:乙酉年,期待中国现代书画市场平稳向前 从建国初期的爱国热情下无条件创作,到特殊时期被批斗、渴望被承社会认为为寻安全而作画,再到经济起步阶段的碰到的诸多法律纠纷——中国现代书画家经历了三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今天,中国的书画市场已走过了12个年头,开始呈现出勃勃生机,画家的作品不仅得到了社会的承认,更重要地是,开始通过市场的检验来体现作品的真实价值,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同时,买家的心态也逐渐变得成熟。希望乙酉年里,书画市场能够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这个稳定是一切一切的总前提!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韩铭魁,男,汉族,生于1942年12月26日,住所:(略) 被上诉人: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国秀,董事长 住所:(略) 被上诉人: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老正兴饭庄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及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无法律依据,显失公正。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接受被告邀请在被告提供了场地等作画条件的情况下为被告作字画,该字画完成后亦由被告长期占有使用和保存,并在店堂内悬挂,即被告对该字画行使了所有人的全部权利,亦符合法律有关所有权的基本条件和特征,故应认定被告对讼争字画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一审判决这一认定且不说不符合法律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基本规定,就连起码的情理也说不过去。按一审的认定就等于说,上诉人应邀创作了字画,完成后被上诉人占有并悬挂了起来,所以作品就归被上诉人所有了。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中有只要占有使用了他人的财产就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规定,这岂不是等于认定强占行为的合法性吗!长期占有、保存并悬挂他人作品就可以取得作品的合法所有权吗?如此认定的法律依据何在?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如取得作品的所有权只能是通过合法方式继受取得,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继受取得不外乎买卖、赠与、继承这几种方式。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其是依据何种方式合法的取得了作品的所有权,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合法继受取得作品所有权的情况下,就认定被上诉人为讼争作品的所有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正,故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主持正义秉公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韩铭魁 2004年12月13日 (此诉状由原告律师提供) 萧墅作品市场行情 名 称估价(元)成交价(元)拍卖公司 拍卖日期 萧墅 花卉 镜心10001000北京翰海2004-09-18 萧墅 霍春阳 孙菊生 许鸿宾等 丙子(1996)年;丁丑(1997)年;戊寅(1998)年作 书法 花鸟 动物 推蓬册页(十一开) 40000-60000——中联国际 2005-01-14 萧墅 鱼图 立轴2000-4000 ——山西晋宝2005-01-23 萧墅 庚午(1990)年作 猫趣 立轴 5000-8000——中联国际2005-01-14 (选自雅昌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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