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27日09:39 新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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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第一条 为规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称“债券通”)登记托管结算业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联合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债券通”有关登记托管安排的通知》(银办发〔2017〕112号)等法规制度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债券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北向通”下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以下称“香港金管局CMU”)之间的登记托管结算等相关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境外投资者范围、可开展交易品种和可投资债券范围的要求。

  第四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行使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央登记托管结算等职能。

  香港金管局CMU是香港金管局直接运营的登记托管结算系统,为其成员提供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

  “北向通”实行多级托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承担一级托管职能,香港金管局CMU承担二级托管职能。

  第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香港金管局CMU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以下称“债券账户”),用以记载其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并以该账户中的债券办理“北向通”的债券结算。

  香港金管局CMU对其债券账户中的债券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与香港金管局CMU签订客户服务协议。双方按照服务协议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北向通”下债券发行认购、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公司行为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七条 香港金管局CMU应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已签署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债券通业务版)》。

  第八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香港金管局CMU办理债券登记托管。香港金管局CMU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境外投资者办理债券登记托管。

  香港金管局CMU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香港金管局CMU债券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第九条 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香港金管局CMU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名下,依法享有证券权益。香港金管局CMU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对其名义持有债券的登记确权行使对债券发行人的权利。

  第十条 “北向通”的结算过程中,香港金管局CMU作为结算一方,已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作为结算另一方。债券过户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债券业务系统办理,资金支付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

  香港金管局CMU为参与“北向通”的境外投资者提供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在付券方债券足额的情况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锁定相关债券,待付款方资金划付完成后,由结算双方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传真发送经双方盖章后的确认单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核对无误后进行债券的过户。

  已进入债券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债券,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物只能用于该笔结算。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第十二条 在指定的结算日,付券方应保证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中有足额的债券用于结算。在全额清算、逐笔结算方式下,因付券方债券不足导致结算失败的,由付券方承担对其交易对手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北向通”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营业时间规定。

  第十四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与香港金管局CMU协议约定的方式为香港金管局CMU提供债券付息兑付资金汇划服务和公司行为服务。

  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确定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名册,根据香港金管局CMU债券账户的债券余额计算其应收债券付息兑付资金。

  付息兑付日(遇节假日顺延),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将应收债券付息兑付资金汇划至香港金管局CMU收取债券付息兑付资金的账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将债券付息兑付资金汇划至香港金管局CMU收取债券付息兑付资金的账户中,即履行完毕相应的代理汇划服务。

  第十五条 因通讯或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的,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故障应急操作指引(试行)》(中债字〔2012〕1号)办理应急业务。

  第十六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对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香港金管局CMU在内)的登记托管结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香港金管局CMU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高强度的穿透式信息收集安排要求,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参与“北向通”的境外投资者的登记托管结算相关业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确保相关数据得到适当保护,并用于风险防范、市场服务和监管目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按时向财政部报送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持有者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北向通”业务的收费标准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中债字〔2005〕56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现有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26日

责任编辑:梁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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