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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层酝酿的交易所公司债质押回购新政终于落地。

  4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结算)获悉,中国结算于当天正式向市场发布并实施经修订的《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将新发信用债质押回购入库标准进行提高。

  根据指引,新增信用债的质押入库标准将提升至债项评级不低于AAA级以及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展望不得为负面);不过此次的标准提升将以新老划断为导向,并不涉及存量债券。

  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4月7日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次修订办法的考虑,一方面在于解决交易所回购交易结构的不平衡,当前公司债和产品账户分别占据入库券和融资主体的较大比重;另一方面,国内外宏观形势复杂和信用风险环境变化下,进一步提高入库质押标准,有助于降低回购业务的整体信用风险水平。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此次标准提升并不涉及存量债券,因此对市场冲击相对有限,而对于增量信用债提升质押标准,也将进一步改善交易所债市的质押结构,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防控回购风险

  此轮中国结算针对信用债回购的“增量补丁”,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中国结算表示,通过增量公司债券回购准入改革将达到三项目标:一是实现新发行公司债与企业债准入标准的接轨,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二是加强防范中国结算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实现回购业务的结算规模与中国结算的风险管理财务资源的更好平衡。三是促进回购参与主体加强自身风险管理,逐步形成风险收益相对称的多层次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体系。

  事实上,在此次新政发布前,交易所质押回购正处于大发展时期,权威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交易所公司债回购交易随着市场规模持续攀升,以回购未到期余额来说,截至2016年底较上一年初增长约130%。

  但与此同时,质押标的和融资主体的双重不平衡却形成了一定的风险势能,并被监管部门所重视。

  “在融资主体和入库质押券两方面发生了较大结构性变化,资管产品、基金专户等非法人主体融资余额占比以及入库质押券中信用债券占比大幅上升。”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表示。

  一位接近中国结算人士透露:“目前非法人的账户比例比较大,也就是资管产品这块,大概在八成左右,同样信用债在所有质押标的中的占比也比较高,达78%。”

  “目前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一些债券出现了违约,另外资管产品、委外业务这两年发展非常快,结构化产品等内含杠杆的的产品增多也让质押式回购有了进一步提高入库标准的需求。”上述接近中国结算人士称。

  值得注意的是,回购新政除了针对增量进行调整外,也将对存量进行动态调整。

  “存量方面,将进一步完善质押券风险主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中国结算表示,“针对被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被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风险事件被停牌或停牌时间过长的发行人相关质押券,中国结算有权对其折扣系数取值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

  “其实之前的规定就是包含这个动态调整的,当时是针对有风险的情况,这次是把这个政策进一步细化成了三个条件。”一位接近中国结算的有关人士解释称,“但是这个调整决定权在结算公司手里,也就是说还是一事一议的,并不是说出现这三种情况就会调整。”

  强化分层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质押回购新政采取了“新老划断”原则进行实施,具体讲是以拟发行人公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日期为标准划断;但对未来的新发债券,中国结算也将以动态模式进行调整。

  “某只2017年3月30日公布募集说明书、4月11日上市的公司债券,属于存量债券,初始主体与债项评级均为AA级,主体评级展望正面,上市以后可入库开展回购。如果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不变,但主体评级展望被调整为负面,将被取消回购资格,不得再用于回购。”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举例称。

  由于并不涉及存量债券入库的改变,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新政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并不会对市场带来冲击。

  “监管层应该是在改革质押交易结构和适应市场承受能力上寻找平衡,目前看这个政策并不涉及存量债券,因此对市场影响并不大。”华南一家券商债券交易员表示。

  中国结算也强调,当前债项评级AA级、AA+级质押券折扣系数以及入库占比均较低,按此评估未来影响范围有限。同时,“投资者持有存量债券市场价值和回购融资能力并未发生负面变化,正常投资运转不受影响,不会产生市场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还将进一步引入高等级债券等措施,完善交易所债券及回购市场交易结算机制,加强交易所债券市场分层体系建设。

  “一是积极引入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优质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与托管,改善交易所债券市场结构,满足市场主体质押回购需求;二是加快发展非担保交收类回购业务,优化完善一对一协议回购交易结算机制,研究发展三方回购业务,促进形成合理分层的交易所回购市场体系。”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表示,“三是研究建立差额最低备付制度,对不同资质和风险特征参与主体实施差异化风险管理要求,奖优罚劣,促进参与主体加强自身风险管理。”(编辑:林虹)

责任编辑:杨雪 SF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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