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15日15:40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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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辑

  廖原 陆文钦 高文江 贺畅

  摘要: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潜在规模巨大,但市场中还存在大量未贴标“实质绿”债券。绿色债券指数的发布便利了投资者识别绿色债券,也促进发行人主动采取措施保持市场声誉。为完善和规范绿色债券信息披露,建议明确信息披露原则、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采取适当的披露方式。

  关键词:绿色债券 信息披露 绿色债券指数 环境效益目标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潜在规模巨大

  近年来,伴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出台,我国绿色金融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也获得了迅猛发展。2016年1—7月,我国成功发行的“贴标”绿色债券已近120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同期发行绿色债券的40%。除此之外,中国债券市场还存在大量未贴标的、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的“实质绿”债券。

  为了推动我国绿色债券的发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在绿色债券领域开展了合作。根据双方对中债绿色系列债券指数样本券所做的研究发现,在总规模为10.91万亿元、包含16686只债券的样本池中,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标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标准的样本券共有759只,总金额为2.2 万亿元,其中“实质绿”债券规模占样本券总规模的20%。在上述绿色债券中,若扣除1.2万亿元“铁道债”,则剩余绿色债券规模为1万亿元,约占样本债券总规模的9%。通过对比发现,绿色债券在债券市场的规模占比与我国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在国民经济产业的占比相接近,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潜在规模巨大。

  顺应市场需求 创新发布中债—绿色系列债券指数

  和中债气候相关债券指数

  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债券市场上“贴标”绿色债券样本券数量相对较少,且在市场存续的时间很短。已存“贴标”绿色债券只是中国绿色债券中的一部分,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市场的实际情况。基于这一背景,中央结算公司和中节能按照绿金委《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标准,研究并首创了以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及主营业务信息识别和归类存量“实质绿”债券样本券来编制中债—绿色债券指数,并于2016年4月发布,成为中国首批绿色债券指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评估样本券是否满足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气候债券分类方法》,最终形成绿色精品指数样本券。两家单位首创的识别和归类方法也成功应用于中债—中国气候相关债券指数的编制工作中,成为全球首只气候相关债券指数,填补了市场的空白。

  绿色债券指数挖掘识别出存量及新增实质性绿色的债券投资标的,为投资人参与绿色投资提供了又一条重要途径。同时,指数的编制和发布向市场和投资者阐明了绿色债券投向绿色项目执行的标准,督促发行人遵守绿色债券相关政策规定,并主动采取保持透明度的措施来保持其绿色债券的市场声誉。

  国内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化有待提高

  仅有9只(5%)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且均有明确变更计划

  在指数编制过程中,我们在对486只绿色精选指数样本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有过半数的绿色债券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在有信息披露的绿色债券中,“贴标”绿色债券发行人在公开披露文件中普遍披露了环境效益目标,并承诺对实际可实现环境效益进行持续披露。而未贴标绿色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其他公开信息披露媒介中均未发现对绿色项目环境效益目标、环境效益实现情况的披露(见图1)。

  图1 绿色精选指数样本券信息披露情况

  从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来看,以世界银行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为例,世界银行披露了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所属的绿色行业领域及其占比数据、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所在地区及其占比数据,并举例说明了项目所产生的环境效益。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披露了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比而言,国内“贴标”绿色金融债的披露基本达到了与国外绿色债券同等程度的披露,但其他类型的绿色债券在公开披露文件中的表述则相对简单,如仅表述募集资金按计划投放,以及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由此可见,这些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标准化有待提高。

  加强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

  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我们认为,对于规模巨大的未贴标绿色债券,增加透明度是其获得市场和投资者认可的关键,信息披露将有助于实质性绿色债券完成由“实质”到“形实兼备”的转换,实现市场对其贴标;对于贴标绿色债券,完善的信息披露仍然是市场化机制监督其绿色属性的关键。同时,债券发行后的持续披露也很重要。只有债券发行前的认证披露和发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形成闭环,才能让投资者相信募集资金真正投向了绿色产业项目。

  为了完善和规范绿色债券信息披露,建议未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明确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方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是国内外绿色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必须考虑披露行为对发行人及利益相关方可能带来的商业、社会风险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在满足国际共识的《绿色债券原则》(GBP)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等政策文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应坚持简洁、明晰的原则,并尽量避免在准则要求之外发行人其他信息的泄露,以促进信息披露的顺利实施。

  (二)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和披露内容

  在遵守普通债券信息披露基本规范的前提下,根据《绿色债券原则》(GBP)和绿色债券政策原则,绿色债券需要增加以下信息披露内容:募集资金投入绿色项目的情况、绿色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绿色项目的环境效益和定性表述的社会效益。

  (三)披露方式:发行人自行披露+独立第三方核证

  有能力的发行人可自行完成绿色债券投向项目环境效益的评估测算,并定期披露,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第三方机构核证增信;其他发行人可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测算评估绿色项目环境效益,披露经核证的环境效益。

  作者单位: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鹿宁宁 印颖

责任编辑:杨雪 SF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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