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头脑风暴:如何开好前门

2014年05月28日 01:57  第一财经日报  收藏本文     

  张静 丁晓琴

  5月21日,国务院批准,2014年10个省份地方政府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除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8个发达省市外,还包括江西、宁夏两个中西部省(自治区)。所谓“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2014年4000亿元地方债发行规模内,自发自还债券总规模为1092亿元。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地方政府各种债务扩张加剧,尤其是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的形式,以信贷、非标融资大幅扩大债务规模,而市场定义这类融资具有隐性的主权信用担保,即便没有赢利作为支撑,也得到金融体系的追捧。这扭曲了金融供给的结构。试点“自发自还”的地方债,将如何改变这种隐性担保格局,如何硬化地方财政预算约束,如何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第一财经日报》约请有关专家就此评论。

  从“自行发债”转向“自发自还”是地方财政“开前门”的一个突破。以往虽然上海、广东、浙江、深圳、江苏和山东已经可以“自行发债”,但债务主要由财政部代为偿还,暗含中央隐形担保,意义非常有限。实际上也可以看到,过去地方债的发行利率甚至有不少低于同期二级市场国债利率的情况出现,显示受行政审批与隐形担保影响,债券定价机制扭曲。而此次首次提出“自发自还”,是决策层有意推动财税改革,降低隐形担保的重要尝试。

  从地方债来看,对地方政府预算约束最简单也是最重要的办法就是进行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永远处在最重要地位,这事关可持续性。中央政府应该明确规定统计口径和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以及增量占可支配收入的多少,债务增长率不能超过GDP增长率等等,这一系列的规则在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无论是平台债、银行借债等任何形势的政府借债都应适用于上述财政规则。

  由于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有着巨大的资金需求(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但是我国的《预算法》长期以来禁止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于是地方政府就只好通过各种所谓的“金融创新”来想方设法筹集资金,结果导致信用链条越拉越长,每个环节层层加码,筹资成本不断攀升,地方政府债务隐性化,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交叉传染,系统性风险越来越大。

  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已经势在必行,只有允许地方政府公开自主发债,那么地方人大、中介机构以及广大投资者等监督约束机制的作用才能够有效发挥出来。正所谓,用进废退。 摄影记者/吴军

  加强地方债监管和制度建设,应积极稳妥推动地方阳光融资制度的形成,使地方政府举债公开透明,置于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之下。

  地方政府要在地方阳光发债的过程中加强技术创新的配套,包括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权责发生制引入后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建设,以及对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这需要专业力量的参与。同时还要发挥法治化、民主化公共监督机制的作用。由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地方债,除了市场约束之外,还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进而发展和落实质询权、监督权、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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